發布時間:2023-07-28 11:06 信息來源: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HJDR—2023—01006
洪政辦發〔2023〕18號
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洪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洪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已經2023年6月19日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洪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第一條 為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懷化市愛國衛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凡本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幼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所有區域;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住院部;
(三)公共交通工具的車廂及候車室、售票廳;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辦公室和賓館、旅店的前廳;
(五)郵電業、通信業、金融業的營業廳;
(六)檔案館、圖書館、展覽館的展示廳和影劇院、歌舞廳的觀眾廳、音樂茶座(室);
(七)體育、健身場館室內和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八)被評為無煙單位的所有室內區域;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五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規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不設置吸煙器具;
(四)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者,應勸導其停止吸煙。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單位內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并加強管理。
第七條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公民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履行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 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監督管理員加強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侮辱、威脅或毆打監督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吸煙,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煙霧的行為,以及擁有或者支配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煙草煙霧,是指從煙草制品及類似煙草制品燃燒端散發的以及由吸煙者呼出的煙霧。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并且有兩面以上側墻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區域。
第十二條 對吸煙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