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2-18 15:23 信息來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一、起草背景
為促進我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建立健全城市綠化管理制度,進一步美化城市,更好地為公眾服務,促進城市文明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園林城市”工作要求,起草該規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據
1.《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100號令)
2.《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3.《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懷政辦發〔2018〕30號
三、主要內容
1.本辦法適用于洪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監督和檢查。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林地、公路綠地等的綠化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具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3.全市所有單位(含鄉鎮)在職人員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市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和其他綠化義務。
4.城市綠化建設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項目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屬于舊城區改建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模類型,居住區集中綠地,新區應不低于0.5㎡/人,舊區改建不低于0.25㎡/人,寬度不低于8m;
(二)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城市內河、湖泊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30米;
(四)新建和改建、擴建公園、小游園按照《公園設計規范》確定的綠地率標準執行。
5.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規劃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的配套綠化進行設計。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確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7.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踐踏綠籬和草坪;
(二)利用樹木、綠化設施作為支撐物或固定物;
(三)在綠地內非指定區域內輪滑、搭棚、擺攤等;
(四)在綠地內停放車輛,傾倒污染物,堆放雜物等;
(五)在綠地內放養禽畜、種植蔬菜或其他農作物;
(六)在綠地內擅自挖砂、取土、采石、焚燒等;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8.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