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8-29 14:51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一、起草背景
推行公職律師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對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大意義。為加強全市公職律師隊伍建設,規范公職律師管理,發揮公職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職能作用,更好激勵在建設現代化新洪江進程中擔當作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等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措施。
二、制定依據
本措施的制定依據和參考主要有三類。一是法律類,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二是規章類,包含《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三是重要文件類,包含《公職律師管理辦法》《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中法辦發〔2021〕4號)、《中共懷化市委懷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人才引領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懷發〔2017〕5號)等。
三、公職律師的范圍
本措施所稱公職律師,是指任職于黨政機關或人民團體,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公職人員。
四、申請公職律師應當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3.任職于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并從事法律事務的公職人員;
4.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五、公職律師的主要職責
1.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2.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3.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4.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5. 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6.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7.市委、市政府、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六、公職律師的權利
1.公職律師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有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文件、資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職權、條件。
2.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完善公職律師列席重要會議、查閱文件資料、出具法律意見、審簽相關文書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支持,公職律師(含正在申請人員)從事法律事務產生的差旅費、培訓費、協會會費等相關費用,由所在單位解決。
七、公職律師的義務
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非公職)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任)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地區、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