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29 11:55 信息來源:洪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企〔2023〕6號
各市州、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工信局:
為加快我省中小企業發展、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加強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提升中小企業人才素質,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設立,由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遵循公開公正、擇優高效的原則,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重點引導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額度,會同省工信廳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支持方式和標準;根據省工信廳報送的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建議及有關材料,按程序下達預算、績效目標并撥付資金;指導督促省工信廳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省工信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資金需求測算方案、績效目標;組織項目申報、匯總、審查、評審;根據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及時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加強業務指導、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督促有關方做好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實施工作。
各市州、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工信部門參照省級部門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下達后的資金使用、項目報備、業務指導等工作,并進行監督和全過程績效管理。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及項目績效目標的真實客觀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辦法、申報通知、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全過程公開。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及專業化水平,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合作交流。
(三)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在符合上述支持方向內,每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結合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情況、亟待突破的短板和瓶頸等,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按照零基安排、績效導向的原則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增重大項目和政策,省工信廳要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機構或載體,市縣、園區等試點示范區域。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導各級政府、社會資本等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下達時間進度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工信廳報送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時間不得晚于專項資金下達時限的前15日。各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專項資金指標發文30日內,將專項資金按要求撥付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工信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專項資金有關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的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各市州、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工信部門應按規定要求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省工信廳應當會同省財政廳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市州、財政省直管縣(市)工信、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如發現資金申報、資金使用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管理。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有關項目實施情況應當接受工信、財政等部門的調度和檢查。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因市場環境、政策變化等導致不再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標準的,應及時向直接受理其資金申報材料的工信、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工信、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省工信廳、省財政廳報告。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處理意見,市縣有關部門督促落實,并按要求暫緩、停止撥付資金或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列支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撥付使用等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稽核和內部審計,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省財政廳組織開展該專項的實施期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該專項存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