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9-25 15:57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問: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更容易解除勞動合同?
本期提問來自網友“蝦餃”
答:相比較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比較寬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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