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3-25 15:06 信息來源:洪江市茅渡鄉政府
茅渡鄉涉企檢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1 |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四條,對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含公共娛樂場所),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含公共娛樂場所),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消防安全檢查 | 現場執法 |
2 | 對漁獲物、漁業證件、漁船、漁具、捕魚方法以及漁用配合飼料、漁用藥品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各種漁業及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漁政檢查人員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者方可執行公務。
2.《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七條 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有權對漁獲物、漁業證件、漁船、漁具、捕魚方法以及漁用配合飼料、漁用藥品進行監督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漁具經營單位、從事捕撈單位 | 對漁具、捕撈方法等進行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3 | 種子行政執法現場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第四十九條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種子經營單位 | 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4 |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檢查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動物養殖場 | 對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5 | 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農業農村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備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肥料生產經營單位 | 對肥料生產登記證、有效成分等進行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 |
6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處置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生態環境辦公室 | 畜禽養殖企業、個體工商戶 | 1.宣傳教育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2.監督責任:協助相關部門對畜禽養殖污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執行責任:對畜禽養殖污染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向縣級報告。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現場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