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2-23 11:23 信息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洪建罰決字〔2021〕9號
當事人:黃兆惠(性別:男,年齡:34歲,住址:洪江市黔城鎮體育新城 身份證號碼:330326****5412)
當事人單位名稱:湖南長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單位所在地址: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一段499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石路祥 職務:法定代表人
經查明,你公司2020年12月開始施工承建的洪江市職業中專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工程,你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沒有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日志不完整,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歸檔不及時的現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行為,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由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楊賢發對于當事人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及問話筆錄一份(簽字);證明公司法人授權委托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的認可及態度。
證據二:建設單位洪江市職業中專學校本項目負責人易國華對于當事人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及問話筆錄一份(簽字);證明項目建設單位人員對當事人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法事實的佐證。
證據三:監理單位湖南鴻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項目監理員李忠對于當事人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和問話筆錄一份(簽字);證明項目監理單位人員對當事人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法事實的佐證。
證據四:當事人黃兆惠問話筆錄一份(簽字);證明當事人對違法行為事實的認可及態度。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黃兆惠違法行為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工地施工過程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在現場,安全生產日志不完整,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歸檔不及時等,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選擇處罰的理由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為:洪江市職業中專產教融合實訓基地項目工程建設,因多方面原因導致工期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標準配備只有當事人黃兆惠1人,所以在安全生產管理上確實存在這些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檢查后當事人及公司都能積極處理,加強了對安全生產的日常檢查與管理,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
本案法定情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實有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沒有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
本案酌定情節:洪江市職業中專產教融合實訓基地項目工程建設,因多方面原因導致工期長,而標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只有當事人黃兆惠1人且發現違法行為后,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有適用從輕處罰情節。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立即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并歸檔,并給予當事人黃兆惠處以3000元的罰款。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1.立即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并歸檔;
2.給予當事人黃兆惠處以3000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交至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43001511372059999999,開戶行:建行洪江市支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可在6個月內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