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1-04 15:10 信息來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洪建罰決字(2019)2號
單位:湖南泰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單位所在地址:衡陽縣金蘭鎮金蘭街
法定代表人:劉君才
代理人:申軍求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3052119******7318
工作單位:湖南泰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經查明,你單位2017年11月在洪江市安江鎮中心市場承包施工的安江隆平國際商貿城中心市場改造二期工程26#、34#商住樓工程項目,建筑面積5154.16平方米,施工合同380萬元,6+1框混結構,現已完工。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經洪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股查明,證明該項目開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據二:湖南泰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軍求的詢問筆錄,證明隆平國際商貿城中心市場改造二期工程26#、34#商住樓工程項目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
證據三:隆平國際商貿城中心市場改造二期工程26#、34#商住樓工程項目現場照片,證明該項目的地理位置和施工情況。
1、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綜上,本機關認為湖南泰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安江隆平國際商貿城中心市場改造二期工程26#、34#商住樓工程項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洪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9年8月1日案件審查委員會會議研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湖南泰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處2萬元罰款。
請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43001511372059999999開戶行:建行洪江市支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或懷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復議,或可在6個月內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