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21 11:58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星瑞醫療器械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MA******13
經營場所:洪江市黔城鎮商貿城
負責人:羅***
接群眾舉報稱洪江市星瑞醫療器械經營部涉嫌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并提供相關錄音和視頻證據。2025年6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洪江市星瑞醫療器械經營部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
1、該經營部正在以“會議營銷”的方法向到店顧客推銷“蜂奧”牌蜂膠軟膠囊。會議現場設立投影屏幕一個,屏幕連接筆記本電腦一臺,屏幕正在播放圖片,內容為購買該產品的老人使用后效果體驗等內容。同時,講師謝**正在根據圖片內容向老年人講述“蜂奧”牌蜂膠軟膠囊具備治療治療疾病的功效(消炎、調節血糖、抗腫瘤、抗菌抗病毒等)和服用方法(每天服用15粒)。 執法人員在宣講現場發現《宣講資料本》1本,該宣講資料本使用普通數學本,本內記載有“2024 11 18 瞿德英(女) 這八九年來大概買了兩百多瓶左右 以前每天吃五顆 一天兩次 阿姨說蜂膠消炎效果好 通血管 使血管的血液干凈 嘴唇兩邊有青筋 不能吃辣椒 吃了蜂膠嘴唇兩邊的青筋沒有了 也能吃辣椒了 免疫力提高了 少感冒了 阿姨說希望蜂膠不要漲價 優惠點(第一場)”等25段以購買者角度證明其蜂膠產品功效內容的文字。羅登林現場承認該宣講資料本主要作為講師謝天天作為現場宣講資料,系其個人自行編寫,現場無法就其內容真實性提供相關證據進行佐證。現場發現“蜂奧”牌蜂膠軟膠囊樣品2盒。
2、執法人員在該經營部日常用品展示區發現擺放“黑圣膏”牌穴位壓力刺激貼1張,外包裝標識內容為“產品名稱:穴位壓力刺激貼 使用期限 24個月 生產批號 20230601 生產日期20230603 有效期至20250602 醫療器械備案編號 20190044 生產企業 安徽美邸康藥業有限公司 生產備案憑證編號 皖阜藥監械生產備20150006號”。另執法人員從該經營部前臺發現同批次該產品93張。
2025年6月14日,經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對涉案的相關物品進行扣押。
現查明:
1、該經營部于2025年6月9日起開始以“會議營銷”的方式向到店顧客推銷保健食品“蜂奧”牌蜂膠軟膠囊。為增強顧客信任度,推動產品銷售,該經營部利用從網絡摘抄蜂膠的相關信息,向顧客宣傳其推銷的產品具有消炎、調節血糖、抗腫瘤、抗菌抗病毒等治療疾病的功效。同時,該經營部自行編寫《宣傳資料本》,虛構25名會員的服用體驗作為會議講師的宣傳素材,證明其產品具有消炎、調節血糖等治療功效。當事人對于其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均不能提供證據進行佐證。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尚未銷售“蜂奧”牌蜂膠軟膠囊,無違法所得。
2、2023年 11月16日,當事人從四川星瑞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獲得““黑圣膏”牌穴位壓力刺激貼800張用于積分兌換經營活動。截至案發時止 ,共兌換該產品704張。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和投資人羅**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系經我局核準登記的單位和羅**投資人的身份;
2、講師謝**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證明了講師謝**的身份;
3、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圖片6張,證明了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
4、對羅**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
5、對謝**天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6、《宣傳資料本》復印件9張,證明了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
7、《會員名單》復印件1張,證明了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
8、《保健食品進銷臺賬》1本,證明了未發現當事人有銷售涉案產品的事實;
9、《四川星瑞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出貨單》復印件1張,證明了涉案物品的來源;
10、U盤1個(內含錄音音頻資料2份;視頻資料1份。),證明了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11、《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0614-1號)和《財物清單》(0614-1號),證明了涉案物品的數量等情況。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并經當事人發表意見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4號】。當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4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權,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本局認為:
一、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屬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之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對于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當事人在本案中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1個月,社會影響較小。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四節第三點“[裁量幅度] 1.減輕情形 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或者瀏覽次數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經營額較少,及時改正的。”之規定,當事人具有減輕行政處罰情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
對于當事人涉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當事人經營的過期醫療器械系他人免費提供,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危害后果輕微。依據《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二章第一節第六條“1.減輕情形 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 裁量可考慮因素: 生產環節醫療器械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經營、適用環節醫療器械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之規定,當事人具有減輕行政處罰情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四節第三點“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少于20萬元的罰款。”之規定,對于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一萬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和《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二章第一節第六條“[裁量幅度]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低于2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低于5倍的罰款”之規定,對于當事人涉嫌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過期醫療器械94張:2罰款1萬元。
綜上所述,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合并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過期醫療器械94張:2罰款25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87627010******15,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罰決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