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20 11:22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塘灣誠中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1281MA******4A
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塘灣鎮**村
投資人:易**
2025年4月14日本局檢查人員洪江市塘灣誠中大藥房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藥房經營合格品區非處方藥柜內陳列有藥品“阿咖酚散”1盒,已拆封;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50021849,包裝規格:100包,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重慶和平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3年04月22日,批號:230430,有效期:202503;現場清點庫存17包,已過期。檢查時該藥房計算機無法啟動,計算機系統無法正常使用。經本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對當事人下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詢問通知書》,依法對上述藥品采取扣押措施,期限為30日,通知當事人3日內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到本局接受詢問調查;因當事人家中有事耽擱,未在通知時間內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到本局接受詢問調查;當事人于4月23日就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阿咖酚散”等有關問題來本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該批次藥品“阿咖酚散”是當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從懷化誠中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購進了1盒(100包),價格是6.4元/盒,銷售價0.2元/包,已銷售83包,現庫存17包已超過有效期(有效期:202503);上述藥品的貨值金額共3.4元。當事人提供有上述藥品的隨貨同行單(配送單號:PSD202307170178)。當事人將超過有效期的“阿咖酚散”和其他合格藥品混放于合格品區貨柜陳列銷售,無定期檢查記錄和不合格藥品處理記錄,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阿咖酚散”未及時撤柜停止銷售。因當事人未嚴格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計算機系統無法啟動,無法查詢涉案藥品過期后是否銷售,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另查明:當事人的計算機是2025年1月損壞,至檢查發現時止長時間仍無法正常使用的,無法查詢當事人藥品的采購、銷售、陳列檢查、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不能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追溯;不能滿足藥品可追溯;當事人沒有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上述事實 , 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本局具有管轄權和接受調查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證據二、2025年4月14日對當事人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事實。
證據三、2025年4月14日對當事人制作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33號)1份和現場查獲超過有效期的“阿咖酚散”,證明本局依法扣押銷售超過有效期阿咖酚散的事實。
證據四、2025年4月14日本局對當事人送達的《詢問通知書》(洪市監詢通〔2025〕0414號),證明本局依法要求當事人協助調查的事實。
證據五、2025年4月23日對當事人制作的《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事實。
證據六、2025年4月23日對當事人制作的《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及征求受送達人是否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事實。
證據七、2025年5月10日對當事人制作并送達《延長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延強[2025]9號)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延長至2025年6月12日。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6月3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29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29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本局認為:一、當事人把超過有效期的阿咖酚散放置于合格區貨柜陳列銷售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未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四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并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銷售的超過有效期藥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和《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章第一節第三點“違法行為: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①生產、批發環節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零售、使用環節藥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情形。”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一、對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章第一節第三點“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使用劣藥的;裁量幅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低于10倍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使用劣藥按照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阿咖酚散”17包,罰款10000元的處罰。
二、對當事人未嚴格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綜上所述,辦案人員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決定合并處罰如下:
1、警告;
2、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阿咖酚散”17包;
3、罰款1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銀行洪江市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