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21 11:52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71P
經營場所:洪江市**鎮
負責人:申**?
2025年2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易建人、彭俊平、唐恒、胡強依法對當事人位于**鎮的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進行計量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加油站正在營業中。該加油站一共有兩臺出廠編號:20183407、20183408的稅控燃油加油機,每臺加油機配備兩桿加油槍,上述加油機槍上次檢定時間為2024年12月25日。現場檢查時,0號柴油右側1號加油槍和92號汽油的加油槍正處于運行狀態。執法人員發現上述兩臺加油機主板封簽均有異動的情況,故對1號柴油加油機加油槍進行了計量抽檢,第一次使用標準容器進行抽檢時,標準容器顯示值為120.2mm,第二次為128.5mm,第三次顯示值超出200.00mm無法獲取,第四次顯示值仍然超出200.00mm無法獲取,誤差值超出允許誤差范圍。執法人員對該加油機加油槍主板使用專用POS機進行查詢,僅能查詢248766.98L總量計量,無法查詢2025年1月以前以及2月之后的累計計量數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兩臺加油機微處理器序列號為0223692800的92號汽油、微處理器序列號為0223699100的95號汽油、微處理器序列號為0223508400的0號柴油2號槍以及微處理器序列號為0223508300的0號柴油1號槍的加油機主板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并調取了92號汽油加油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5的累計計量數據和1號柴油加油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5日的累計計量數據。同時,責令該加油站不得使用計量信息不準確的加油機,不得破壞加油機計量器具準確度。2025年2月12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洪)市監保處〔2025〕021201號《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擬將先行登記保存的一塊加油機主板送檢。2025年2月13日,我局委托沈陽航天新陽機電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加油站0號柴油1號槍微處理器序列號0223508300標注ID為18060751的加油機主板進行鑒定。202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了沈陽航天新陽機電有限責任公司的《鑒定報告》。報告中該加油機主板硬件(不含監控微處理器)為該公司生產,與該公司生產的加油機主板一致,該加油機主板運行的計量程序經確認非該公司計量程序,與主板原始計量程序出廠狀態不一致。同日,經上報局領導,決定對該加油站進行立案調查,辦案人員為周啟軍、李睿。2025年3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周啟軍、李睿向當事人送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結果告知書(洪)市監檢(鑒)結【2025】031901號》并下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洪)市監詢通【2025】031901號》,2025年3月25日執法人員對該加油站負責人申成云進行了調查。
經查:2024年12月31日,當事人加油站負責人申成云發現加油機存在問題,因此找人對加油機進行了維修,維修時發現2臺加油機的4桿加油槍的計量程序被篡改了。因春節將至,未對存在問題的加油機進行處理且一直在使用至2025年2月5日。經核算,當事人92號汽油加油槍2025年1月的累計計量數據為2503.27L、金額為20380.12元,0號柴油1號加油槍2025年1月的累計計量數據為6340.32L、金額為41182.24元,上述加油機2025年2月的主機累計計量數據無法獲取,通過查詢其2025年2月1日至5日《加油站每班(逐日)發油情況記錄》對92號汽油銷售和0號柴油銷售登記累計數據。其中2025年2月1日至2月5日92號汽油累計銷售190.35L、金額為1560.87元,0號柴油累計銷售61.2L、金額為45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規定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油站計量作弊行為違法所得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稽函〔2022〕36號)的規定,當事人實施加油機作弊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4日銷售車用燃油的全部收入為63582.23元,獲取的全部收入63582.23元屬于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2月5日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含財務清單,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并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及處理的情況;
2.《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通知書》含財務清單,證明執法人員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處理的情況;
3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明執法人員針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
4.鑒定委托書1份,證明本局依法委托,并于2025年2月13日將主板樣品郵寄的事實;
5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結果告知書(洪)市監檢(鑒)結【2025】031901號》以及送達回證,證明鑒定結論以及依法告知情況;
6.《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洪)市監詢通【2025】031901號》以及送達回證,證明執法人員依法詢問情況;
7.當事人位于**鎮的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營業執照,證明違法主體情況;
8.洪江市石油燃料公司**加油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依法接受調查情況;
9.《加油站每班(逐日)發油情況記錄》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自2025年1月1日至2月5日銷售車用燃油的收入情況;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并經當事人發表意見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7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3號】。當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3號】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的規定和《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七)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已構成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的違法事實。
自由裁量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第六章第三節第四點“裁量幅度: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3 個月以上不足 6 個月;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當事人有一般處罰的情節,辦案人員建議對當事人一般處罰。
當事人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第六章第三節第三點“一般情形 裁量幅度: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本局已于2025年2月5日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因當事人違法行為系使用了經過篡改的加油機主板程序的加油機,而4塊被篡改程序的主板已被本局拆除,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4塊篡改了計量程序的燃油加油機主板(微處理器序列號為0223692800、0223699100、0223508400、0223508300);
2.沒收違法所得63582.23元;
3.罰款1000元。
罰沒款合計64582.23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87627010******15,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罰決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