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16 11:13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24
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黔城鎮牛頭灣市場107
負責人:張***
2025年4月1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管執法中發現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涉嫌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場向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下達《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0414-1號)和《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洪市監當罰[2025]0414-1號)。2025年4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仍然在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經報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具備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具有合法經營資質,其《營業執照》內容如下:名稱: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24,組成形式:個人經營;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張**;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黔城鎮牛頭灣市場107;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食品銷售、餐飲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準)(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JY24312810313430,有效期至2030年4月10日。
當事人承認,2025年4月14日本局對其進行了第一次檢查,其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本局當場下達《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041-1號)和《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洪市監當罰[2025]0414-1號),責令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在2025年4月21日前按要求在進貨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并給予其警告處罰;2025年4月27日本局對其進行了第二次檢查,發現其仍然在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上述均屬實。當事人陳述,本局執法人員于第一次檢查中發現的:(1)“五得利”澳麥八A小麥粉;(2)“比家香”復配面包膨松劑的進貨票據已丟失,并且未向供貨商索要對方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僅能現場提供懷化新旺油業有限公司銷售單1張,但不能提供對方的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本局第二次檢查中,當事人采購的原材料的進貨票據已丟失,無法提供原件,且也并未向供貨商索要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僅能提供其向供貨商采購下單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制售的多味小面包的原材料于2025年3月14日從懷化比家香區域代理購進,分別購進(1)本地一級菜籽油20桶,進貨價188/桶,共花費3760元;(2)發酵粉3件,共花費1800元;蜂蜜干粉2件,共花費1200元,上述原材料共花費6760元。
當事人涉嫌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在責令整改后并未整改到位,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事實;
(2)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事實和基本情況;
(3)本局行政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14日對當事人送達的《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0414-1號)和《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洪市監當罰[2025]0414-1號)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要求整改的事實;
(4)經營者張**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經營者的身份;
(5)當事人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所核準的經營范圍; (6)銷售單及采購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當事人采購原材料的進貨價格、進貨數量;
(7)情況說明和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已經整改的事實。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5月26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28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洪江市比家香面包店(個體工商戶)在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之規定,屬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對其違法行為有較深刻的認識,在本案調查取證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從輕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在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予以處罰。罰款的數額原則上應當在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 較低的 30%部分。”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罰款5000元的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627010******1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