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21 11:49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MA******0J
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黔城鎮濱江花園商貿城橋頭門面
負責人:朱***
2025年4月23日,接到事件編號為130820250423000058的12345市長熱線平臺投訴,稱“市民于4月23日在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花費15元購買消字號痔瘡膏一盒,市民稱藥房人員宣傳它是治療痔瘡的藥品,但消字號產品不得以病癥命名。因其不是國藥標準藥品,市民認為藥房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進行病癥宣傳銷售”,2025年4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針對該投訴對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進門左手邊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下貨品展示柜上發現:“霜紅”窖藏藍莓酒,數量:1瓶,凈含量:730mL,酒精度:5%vol,產品類型:甜型藍莓酒,保質期:5年,生產日期:2019.12.29,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522050324102,出品企業:通化金航酒莊有限公司,生產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大露大街578號;在進門右手邊禮品展示柜內第一層發現:(1)“京都蜜菴堂”金銀花枇杷糖,數量:3盒,凈含量:45克,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2023.01.02,有效期至2025.01.01,產品標準號:SB/T10018,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336010523108,生產單位:江西京九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羅亭大道109號貴源低碳產業園A2號一樓111;(2)“助爽”草珊瑚味清爽糖,凈含量:2.0g×16粒,數量:1盒,保質期:24個月,生產批號:20220916,生產日期:2022/09/16,保質期至:2024/09/15,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336012217374,生產企業:江西草珊瑚潤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長堎開發二區華億路81號;在心腦血管類第二列展示柜下發現:“福伊堂”金邊紅玫瑰,凈含號:60克,生產企業:江西今日康實業有限公司,地址:樟樹市大橋街道辦事處東村工業園,生產批號:20191202,生產日期:20191202,有效期至20210601,數量:1瓶。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以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與其他未超過保質期食品共同擺放在商店內貨柜中待銷售;同時,當事人無法當場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進行扣押,并下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36號)、《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202536號)、《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69號)和《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洪市監當罰〔2025〕0429-1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經報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從事經營活動取得了《營業執照》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其《營業執照》內容如下:名稱: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6日;負責人:朱鳳菊;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黔城鎮濱江花園商貿城橋頭門面;經營范圍:藥品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一般項目: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預包裝)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日用品銷售;用化學產品銷售:第一類醫療器械銷售: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消毒劑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化妝品零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MA4QBTFN0J。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備案編號:YB24312810003719,備案時間:2024年06月04日。
2025年5月7日,當事人就上述檢查發現的問題來本局接受詢問調查。據當事人陳述,上述12315市長熱線投訴提及的痔瘡膏屬于一類醫療器械(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黔東南械備20230104;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編號:黔東南藥監械生產備20230014號),外包裝上標注適用于內痔、外痔、混合痔等各種痔瘡人群,并非消字號產品,其已向投訴人進行解釋,并得到認可,已退還購買費用15元。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中,“京都蜜菴堂”金銀花枇杷糖是2023年3月21日從懷化一桿秤藥業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10盒花費55元,進貨價5元/盒,銷售價12元/盒,“助爽”草珊瑚味清爽糖是2022年12月24日從懷化華鑫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10盒花費35元,進貨價3.5元/盒,銷售價10元/盒,這兩種超過保質期食品其均能提供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中,“霜紅”窖藏藍莓酒和“福伊堂”金邊紅玫瑰均為別人贈送給當事人,但其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上述預包裝食品貨值總計46元,經調取銷售臺賬,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之后當事人并未售出,故違法所得為0元。
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貨值金額為46元,違法所得為0元。2.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事實;
(2)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事實和基本情況;
(3)情況說明和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的經營情況和認識態度;
(4)負責人朱**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經營者的身份;
(5)當事人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所核準的經營范圍;
(6)當事人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提供的進貨票據復印件、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的來源、進貨價格、進貨數量和貨物的購進渠道;
(7)當事人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提供的銷售臺賬,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的價格、數量和違法所得;
(8)《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36號)、《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202536號),證明涉案物品數量、種類;
(9)《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市監責改〔2025〕69號)和《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洪市監當罰〔2025〕0429-1號),證明本局對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要求整改的事實。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7月2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2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一、當事人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二、當事人湖南一桿秤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黔城分店在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對違法行為有較深刻的認識,對店內臨期貨品進行清理整改,貨值金額較小,且涉案產品在超過保質期后并未售出也未收到相關投訴,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四點:“【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限,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超過保質期,所涉品種單一,貨值金額較小,過期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能夠主動消除、減輕,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之規定,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建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一、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四點:“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罰款5000元。
二、對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警告的處罰,2025年4月29日,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當場下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洪市監當罰〔2025〕0429-1號)。
綜上,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給予警告;
2.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罰款5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627010******1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