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10 12:38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個體工商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0X
住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寶慶路東方廣場3棟131
法定代表人:邱**
2025年6月9日,接到登記編號為1431281002025060943214304的12315平臺舉報,稱“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發布的團購宣傳中聲稱其中一服務具有美白功效,卻無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該行為涉嫌違規宣傳,誤導消費者”,2025年6月16日,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就上述舉報對洪江市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進門左側陳列柜從下往上數第三層第一格發現有舉報中提及的產品:“未來膚”稱心如意套,套盒內有以下產品:產品名稱:未來膚柔膚水,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4468026;產品號稱:未來膚保濕乳,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號:粵G妝網備字2024468028;產品名稱:未來膚靚顏美膚霜,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4468032;產品名稱:未來膚靚顏美膚精華液,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4470486;產品名稱:未來膚木瓜蛋白酶液,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4468037;產品名稱:未來膚養膚液,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4468038;產品名稱:未來膚煙酰胺靚膚面膜,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4468039;產品名稱:未來膚煙酰胺靚膚膜粉,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粵G妝網備字2024408040;備案人:廣州膜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均禾街青湖村大山路自編38號B棟一樓;產品代碼A/B/C/D/E/F/G的產品生產企業:廣州膜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均禾街青湖村大山路自編38號B棟一樓,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粵G妝20170114;產品代碼H的產品生產企業:廣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嘉禾長湴街263號,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粵妝20160764,廣地:廣東 廣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2025年6月16日,經報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洪江市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取得了《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內容如下:名稱:洪江市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個人經營;類型:個體工商戶;注冊日期:2021年09月23日;經營者:邱**;經營場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寶慶路東方廣場3棟131;經營范圍:許可項目:生活美容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保健食品(預包裝)銷售;化妝品零售;日用百貨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31281MA7BXGEN0X。
2025年6月17日,當事人就上述檢查發現的問題來本局接受詢問調查。當事人承認,消費者舉報的其在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優惠團購頁面發布的“未來膚白白肌(新客專屬)”宣傳可“美白嫩膚”的情況屬實,其在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發布了一款名稱為“未來膚白白肌(新客專屬)”的優惠團購,該團購詳情頁面下有宣傳標注“項目分類:美白嫩膚 附贈項目:提供補妝服務 項目時長:60分鐘 服務流程:美白全臉部60分鐘(說明:化妝)”。據當事人陳述,其于2025年4月1日與云南柔莎娜商貿有限公司簽約加盟合同書,2025年4月15日完成營業執照名稱、經營場所變更,開設的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于2022年上線(未加盟前該抖音店鋪名為“梵菲美容瘦身會所”),舉報中提及的宣傳可“白白肌”“美白嫩膚”的“未來膚白白肌(新客專屬)”團購鏈接是于2025年6月8日晚上在原來“深層皮膚清潔”(具體名稱當事人已不能回憶完整)的基礎上修改而來,其可以提供向“抖音”官方修改送審的證據材料,該團購售價59.9元/份,具體服務流程為“美白全臉部60分鐘”,該流程使用的產品是“未來膚”稱心如意套;檢查中發現的涉案產品“未來膚”稱心如意套是其2025年5月19日從云南柔莎娜商貿有限公司購進,進貨價198元/套,共購進16套,花費3168元,銷售價398元/套,當事人能夠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供貨商出具的銷售單、實際進貨支付金額憑證和上述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2025年7月10日,當事人就涉案產品進銷售價與供貨商出具的銷售單價不一致情況來本局接受詢問,當事人陳述關于該問題其總部答復因為每個加盟商拿貨價不一樣,為了保護加盟商利益,所以總部開具的銷售單統一標注市場原價1980元(即銷售單中的“單價”)而非實際進價198元,其可以提供實際進貨支付金額憑證;同時,1980元/套為總部為其店規定的產品非活動期售價(原價),但由于總部會不定期做秒殺價,并且有時候也會給新顧客打折優惠,最后會以398元/套的價格售出,因此會出現實際售出價格和單價不一致的情況。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店鋪產品內容是當事人請洪江市黔城湘晨廣告招牌制作店設計發布,支付廣告費用1500元。經調取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的銷售記錄和線下銷售臺賬(2025-06-08至2025-06-16),自涉案團購上線至今,線上并未售出;線下“未來膚”稱心如意套售出5盒,廣告涉及的商品經營額為1990元,當事人來本局接受詢問時已下架涉案團購,并對店鋪進行整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當事人于2025年6月8日在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上架優惠團購“未來膚白白肌(新客專屬)”,售價59.9元/份,該團購名稱和詳情頁面宣傳可“白白肌”“美白嫩膚”。具有“美白”功效的化妝品應為特殊化妝品,而當事人涉案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卻廣告宣傳“美白”功效,當事人在廣告中宣傳商品的功能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廣告支付費用為1500元,廣告涉及的商品經營額為1990元。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12315平臺舉報工單及相關舉報材料 ,證明案件來源;
(2)現場筆錄和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事實;
(3)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事實和基本情況;
(4)經營者邱**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經營者的身份;
(5)當事人洪江市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化綜合管理系統查詢記錄截圖,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營業執照辦理變更的事實;
(6)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的經營情況和認識態度;
(7)當事人洪江市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個體工商戶)提供的供貨商出具的銷售單、實際進貨支付金額憑證和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的來源、實際進貨價格、進貨數量和貨物的購進渠道;
(8)當事人提供的加盟合同書復印件,證明其獲得了品牌方的正式授權,具備在特定范圍內銷售指定產品的資格;
(9)抖音店鋪后臺數據截圖和銷售記錄、線下銷售臺賬復印件,證明涉案產品的銷售價、銷售量和違法所得;
(10)當事人提供的廣告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所支付廣告費用的實際金額;
(11)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證明涉案產品的質檢數據和質檢結果;
(1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網站查詢記錄截圖,證明當事人沒有銷售未經備案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13)整改報告和抖音店鋪“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梵菲”主頁已下架涉案團購的截圖,證明當事人對涉案廣告及時整改的事實。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8月25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40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當事人洪江市未來膚皮膚管理中心(個體工商戶)發布虛假廣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對違法行為有較深刻的認識,并積極進行整改,涉案團購自上架后點擊人數為6,點擊率為8.22%,成交為0.00%,瀏覽次數1000次以下,廣告涉及的商品經營額為1990元,經營額較小,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章第一節第一點:“【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廣告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持續時間1個月以下或瀏覽次數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務經營額較少,及時改正的。”之規定,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章第一節第一點:“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2468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6270104000301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