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30 11:34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糧油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1R
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黔城鎮龍標大道***18號(整棟)
經營者:林**
2025年4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聯合洪江市人大開展“一法兩條例”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洪江市**糧油商行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經報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洪江市**糧油商行從事食品經營取得了《營業執照》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其《營業執照》內容如下:名稱:洪江市**糧油商行;組成形式:個人經營;類型:個體工商戶;注冊日期:2010年09月30日;經營者:林**;經營場所:洪江市黔城鎮龍標大道***18號(整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城市配送運輸服務(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非居住房地產租賃;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1R。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YB24312810007588。
2025年4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聯合洪江市人大開展“一法兩條例”專項檢查,在洪江市**糧油商行經營場所倉庫內冷藏庫正對面貨架上發現:(1)“加加”蒸魚豉油,數量:1箱已拆封、剩余10瓶,凈含量:450ml×12瓶,生產日期:2022年12月12日,保質期:2年,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3012400611,生產商: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加加”南沙蠔油擠擠裝,數量:35箱,共計420瓶,凈含量:500g×12瓶×1箱,生產日期:2023年03月17日,保質期:12個月,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3012400611,生產商: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加加”南沙蠔油擠擠裝,數量:9箱已拆封1箱、共計105瓶,凈含量:1kg×12瓶×1箱,生產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質期:12個月,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3012400611,生產商: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加加”零添加姜蔥料酒,數量:1箱,共計12瓶,凈含量:500ml×12瓶,生產日期:2023年03月16日,保質期:18個月,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3012400611,生產商: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5)“加加”特級金標生抽,數量:3箱已拆封1箱、共計35瓶,凈含量:500ml×12瓶,生產日期:2023年06月23日,保質期:18個月,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3012400611,生產: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加加”零添加特級生抽,數量:21箱共計252瓶,凈含量:500ml×12瓶,生產日期:2023年09月08日,保質期:18個月,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343012400611,生產商: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了以上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擺放在倉庫貨架上待銷售。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進行扣押,并下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31號和《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202531號。
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銷售的(1)“加加”蒸魚豉油,2022年12月25日于長沙加加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購進,進貨價6.10元/瓶,銷售價8.3元/瓶,購進600瓶,售出590瓶,剩余10瓶;(2)“加加”南沙蠔油擠擠裝(凈含量:500g×12瓶×1箱),2023年3月25日于長沙加加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購進,進貨價5.1元/瓶,銷售價7.5元/瓶,購進600瓶,售出180瓶,剩余420瓶;(3)“加加”南沙蠔油擠擠裝(凈含量:1kg×12瓶×1箱),2022年12月1日于長沙加加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購進,進貨價7.75元/瓶,銷售價9.0元/瓶,購進240瓶,售出135瓶,剩余105瓶;(4)“加加”零添加姜蔥料酒,2023年3月24日于長沙加加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購進,進貨價3.0元/瓶,銷售價5.0元/瓶,購進600瓶,售出588瓶,剩余12瓶;(5)“加加”特級金標生抽,2023年6月25日于長沙加加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購進,進貨價5.6元/瓶,銷售價7.2元/瓶,購進180瓶,售出145瓶,剩余35瓶;(6)“加加”零添加特級生抽,2023年9月11日于長沙加加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購進,進貨價5.92元/瓶,銷售價6.8元/瓶,購進600瓶,售出348瓶,剩余252瓶。上述預包裝食品貨值總計6203.6元,當事人進貨時查驗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由于當事人的銷售記錄未記載銷售批次,無法確定銷售的調味料是否與本案查處的調味料同批次,無法確認違法所得。
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貨值金額為6203.6元。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事實;
(2)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事實和基本情況;
(3)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的經營情況和認識態度;
(4)經營者林**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經營者的身份;
(5)當事人洪江市**糧油商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所核準的經營范圍;
(6)當事人洪江市**糧油商行提供的進貨單復印件及供貨單位長沙加加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的來源、進貨價格、進貨數量;
(7)《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31號、《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202531號,證明涉案物品數量、種類;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及時改正的事實;
(9)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當事人洪江市心心糧油商行的行政處罰信息的截圖,證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6月5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洪江市**糧油商行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系首次違法;經本局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且未收到消費者購買后出現身體不適的投訴舉報,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四點:“【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限,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超過保質期,所涉品種單一,貨值金額較小,過期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能夠主動消除、減輕,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之規定,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四點:“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罰款1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627010******1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