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21 11:39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懷化市天成貿易有限公司安江鎮***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MA******8R
住所:洪江市安江鎮隆平大道西側距離高鐵站2公里處
法定代表人:盧**
2025年3月3日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懷化市天成貿易有限公司安江鎮****加油站計量監督檢查時,該加油站使用的1號加油槍、5號加油槍對應的主板無市場監管部門的簽封,且未能提供計量強制檢定合格報告,涉嫌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2025年3月4日向主管局長報告后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懷化市天成貿易有限公司安江鎮****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機(1號槍、5號槍)未經強制檢定,且對應加油機主板(編號 ZK18-18010816(C558308)、ZK18-1712182(C558421)送至廠家廣東貝林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委托鑒定后,兩塊主板的U110、U117位置芯片及程序與原出廠狀態不一致,其余2號、3號、6號、7號加油機主板主板送至廠家廣東貝林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委托鑒定后硬件和軟件程序與原廠狀態一致。經查實,該公司于2025年2月期間使用更改了主板U110、U117位置芯片及程序與原廠狀態不一致且未經計量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加油機(1號槍、5號槍)進行了銷售成品燃油的經營性活動,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加油機5號加油槍2025年2月共加油13944.38L,銷售金額105938.08元,1號加油槍2025年2月共加油10681.95L,銷售金額72436.8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規定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油站計量作弊行為違法所得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稽函〔2022〕36號)的規定,當事人實施加油機作弊獲取的全部收入即178374.94元屬于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明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資質;
證據二:授權委托書及當事人盧**身份證復印件
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劉**配合本局調查等情況的事實。;
證據三:現場檢查筆錄;
證明當事人使用未經計量檢定的不合格加油機事實;
證據四:加油機累計數據照片
證明現場讀取1號、5號加油機1-3月份實際銷售數據;
證據五:抽樣通知書2份、EMS快遞單據、鑒定委托書1份及1號、5號加油機主板廠家加油機主板鑒定報告1
證明該加油站1號、5號加油機主板與出廠原始狀態不一致;
證據六:抽樣通知書1份、鑒定委托書1份、EMS快遞單據及廠家2號、3號、6號、7號加油機主板鑒定報告
證明該加油站2號、3號、6號、7號加油機主板與出廠原始狀態一致;
證據七:詢問通知(送達回證)及詢問筆錄
確認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加油機事實。
證據八:賠償公告
證明當事人公示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賠償途徑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并經當事人發表意見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7月1日,本局對當事人懷化市天成貿易有限公司安江鎮中海石化加油站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1號),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1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一、對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行為: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當事人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二、對當事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的行為: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因當事人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第六章第三節第四點“違法行為: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裁量基準: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及第六章第一節第三點“違法行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裁量幅度: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3 個月以上不足 6 個月;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當事人有一般處罰的情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一般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一、當事人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加油機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從輕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在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予以處罰。罰款的數額原則上應當在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并處罰款300元。
二、當事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第六章第三節第三點“一般情形 裁量幅度: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 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罰款”,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需要進行賠償的消費者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2塊與原廠狀態不一致的加油機主板((編號 ZK18-18010816(C558308)、ZK18-1712182(C558421)));
2、沒收違法所得178374.94元;
3、罰款1000元。
綜上,對當事人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加油機、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燃油加油機的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沒收2塊與原廠狀態不一致的加油機主板:編號 ZK18-18010816(C558308)、ZK18-1712182(C558421);
2、沒收違法所得178374.94元;
3、罰款合計1300元。
罰沒款共計179674.94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之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627010******15),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