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23 10:21 信息來源:洪江市農業農村局
當事人:田XX 身份證號:431281**********15
聯系電話:159********
住址:洪江市江市鎮**村**組
當事人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5年4月30日,我局與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執法人員、江市鎮執法人員在洪江市江市鎮沅水河段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凌晨5時40分許,當執法人員檢查至竹灘村灘頭組河段時發現當事人正在河邊涉嫌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水產品。執法人員亮明身份,出示了執法證,將當事人現場查獲,并告訴當事人有依法接受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證據的義務,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及其使用的漁具進行了拍照取證,經請示領導同意,將當事人使用的漁具及漁獲物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本機關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立案,經調查,當事人田**于2025年4月30日在洪江市江市鎮**村**組沅水河段禁捕水域實施了使用刺網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漁獲物為2.6kg。案發后,當事人主動上交了漁具。2025年5月7日洪江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使用的漁具進行了認定,經認定,田**使用的刺網為農業農村部規定的36種禁用漁具的第3種三層刺網,屬禁用漁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張;證明了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證據提取單6張,證據先行保存通知書1份〔洪農(漁業)先登[2025]3號〕,《關于田**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所涉漁具的認定意見》(洪農(漁業)檢/鑒/評/認〔2024〕2號)1份,當事人主動上交漁具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禁用漁具在沅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進行捕撈的事實。
本機關于2025年6月11日以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業)“序號:3:違法情節: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初次違法或者捕撈漁獲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價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標準: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捕撈漁獲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漁獲物2.6㎏;
二、罰款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整(¥25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非稅收繳管理系統,賬號840**********9(收款單位:洪江市非稅收入管理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