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19 10:17 信息來源:洪江市農業農村局
當事人:洪江市土溪農資店 負責人:鄧某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4PQF45Q
當事人經營過期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當事人經營的門店貨架上第二排上擺放的農藥“2甲4氯鈉”100包,15克每包,生產日期:2023年3月1日,質量保證期:2年,生產地址:南通金陵農化有限公司,銷售價格:2元/包、貨值200元。“吡蟲啉”72包,5克每包,生產日期:2023年1月29日,質量保證期:2年。生產地址:上海禾本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價格:1元/包、貨值72元,兩種農藥總貨值272元,該兩種農藥都已超過質量保質期,農藥過期后沒有銷售,無銷售收入(違法所得)
2025年3月26日,經電話請示局領導批準立案,當日,我們在當事人的配合下,進行了現場檢查,對其依法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并提取了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實當事人銷售過期農藥的違法事實存在,我們對過期的“2甲4氯鈉”100包、“吡蟲啉”72包,依法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銷售過期農藥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當事人經營劣質農藥的行為涉嫌違反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
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當事人詢問筆錄;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4、身份證復印件;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6、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7、“2甲4氯鈉”、“吡蟲啉”農藥包裝標簽及相片。
2025年5月27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洪江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法定時間內當事人未陳述、申辯。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農藥)》(湘農發〔2023〕11號)“序號14、違法情節: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五千以下;裁量標準: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劣質農藥“2甲4氯鈉”、“吡蟲啉”,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過期農藥“2甲4氯鈉”100包、“吡蟲啉”72包。
二、罰款3000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015(收款單位:洪江市非稅收入管理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