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27 09:46 信息來源:洪江市農業農村局
洪農(漁業)罰〔2025〕7號
當事人:潘xx
住址:洪江市黔城鎮xxxxxxxx號
當事人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5年5月20日,我執法人員與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執法人員在對沅水禁捕水域進行執法檢查,于13時15分許,將正在沅水黔城鎮江南村翁水灣河邊涉嫌使用視頻錨魚設備捕撈水產品的潘xx現場查獲。執法人員出示了執法證,亮明身份,對現場進行了檢查,并告訴當事人有依法接受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證據的義務,現場查獲視頻錨魚設備1套、漁獲物無。經電話請示領導同意,將當事人使用的漁具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了全程攝像與拍照。
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洪江市農業農村局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當天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身份進行了核實并對身份證進行了復印,依法告知了其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當事人潘xx對在洪江市黔城鎮江南村翁水灣沅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施使用禁用漁具(可視錨魚設備)捕撈水產品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承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并主動上交了漁具。
2025年5月21日,本機關作出《關于謝xx等四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所涉漁具的認定意見》洪農(漁業)檢/鑒/評/認〔2025〕3號。認定當事人使用的漁具屬于《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將可視錨魚等探魚設備納入全省禁用漁具范圍的通告》(湘農發〔2021〕22號)規定的禁用漁具-可視錨魚設備。2025年5月21日,本機關出具《洪江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結果告知書》(洪農認告〔2025〕6號),并于2025年5月22日以直接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潘xx身份證復印件1張,證明當事人主體情況。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證據提取單4張;《證據先行保存通知書》[洪農(漁業)先登〔2025〕7號]1份;《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洪農(漁業)先處〔2025〕7號]1份;當事人主動上交漁具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在沅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捕水域進行捕撈的事實。
證據三、《關于謝xx、楊xx、孟xx、潘xx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所涉漁具的認定意見》[洪農(漁業)檢/鑒/評/認〔2025〕3號]1份;《認定結果告知書》[洪農(漁業)檢/鑒/評/認告〔2025〕6號]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禁用漁具捕撈的事實。
本機關于2025年6月19日以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洪農(漁業)罰告〔2025〕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業)“序號:3:違法情節: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初次違法或者捕撈漁獲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價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標準: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捕撈漁獲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整(¥25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非稅收繳管理系統,賬號8xxxxxxxxxxxxxx9(收款單位:洪江市非稅收入管理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