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6 15:59 信息來源:洪江市應急管理局
連日來,針對京津冀、東北等地災情,應急管理部門快速響應,根據災情需要緊急啟動應急救災物資調撥機制,爭分奪秒調運物資持續做好搶險救災、搶修恢復。
防汛救災工作是目前的重點工作,關于災后救助,我們一起來了解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災后救助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息管理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災后救助工作有法可依,讓老百姓更加放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