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2-04 16:27 信息來源:湖南發改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牢固樹立監管服務企業、幫助企業、不打擾企業理念,堅持無事不擾,重點圍繞“三個環節”推進服務型執法。
一是創新執法方式,讓企業無擾。
全國首創,將涉企執法檢查掃碼登記制度納入法條,要求執法人員進入企業檢查前掃描湖南營商碼進行登記,并將行政執法檢查的過程、結果等信息進行記錄,主動接受被檢查對象的評價和監督;按規定,特殊情況不需事先通知的,要求執法人員在檢查后再進行登記。今后,執法檢查不掃碼、不登記,就是執法犯法。特別是,除特殊監管事項外,要求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的行政日常監督檢查,一年內超過兩次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硬核”保障。
二是規范執法行為,讓企業有感。《條例》要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體現執法溫度,特別要求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并對社會公開;對停產停業實行提級管理,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要依法開展,一般不得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確需采取的應提前書面通知或者向社會公告,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并書面報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執行,有力約束了“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等運動式執法。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三是嚴格執法監管,讓企業心安。堅持將行政執法放在監督的“籠子”里,《條例》明確規定:不得將執法檢查次數和辦案數量與考核評價掛鉤;不得層層分解下達量化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執法單位利益掛鉤;不得逐利執法、選擇執法、過度執法。《條例》明確要求,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應開展跨部門綜合監管,要實現從單打獨斗到高效協同的轉變;依法可以實施不同種類或者幅度的行政處罰的,要求選擇對市場主體損害最小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司法機關加強和規范涉企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要求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定期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從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總而言之,《條例》對從嚴監管執法行為作出系列硬性規定,就是要為廣大市場主體,營造放心、安心、舒心的寬松環境,讓“老板們”有安全感、有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