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4-26 15:59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朱某斌。
被申請人: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紹斌,局長。
委托代理人:彭欣,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舉報不予立案,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結果,并責令限期重作。
申請人稱:
申請人在拼多多買到由懷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蘿卜皮,后認為該產品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于是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6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主要為:“本局認定該情況為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已對被舉報下達責令改正,決定不予立案。”
申請人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產品蘿卜皮的生產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擋住了,是否屬于標簽瑕疵的情形。針對標簽遮擋的違法行為,并不屬于標簽瑕疵的情形。因為《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有六項情形,分別規定了屬于標簽瑕疵的情形,但都沒有提到標簽遮擋是屬于標簽瑕疵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蘿卜皮,生產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擋住了,屬于標簽瑕疵”,系認定事實錯誤。涉案產品蘿卜皮,生產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擋住了,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五千起罰)。所以,涉案產品蘿卜皮,生產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擋住了,是有對應的罰則的,故本案可以立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兩款情形,被申請人引用該法條并未詳細引用到第幾款,故屬于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九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指導案例41號》法〔2014337號〕指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且在訴訟中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應當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的判要點,應當認定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參照申請人經典案例平政復決字(2024)第1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指出“行政機關引用法條并未詳細引用到第幾款,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重作。
被申請人稱:
一、對申請人的涉案舉報的處理情況。2025年1月24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內容為“拼多多買到蘿卜皮,該產品的生產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擋住了,是違法行為。同時未盡查驗義務。遂投訴舉報。訴求:賠償、查處、獎勵。”,被申請人于2025 年 2 月 4 日收到申請人平臺投訴,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開始辦理。2025年2月 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被投訴方,進行了現場核實與詢問,該標簽中的信息清晰可見,當事人不存在主觀過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2 月 6 日將辦理結果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對舉報的處理,主體適格,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規適用正確,處理適當。申請人就其“拼多多買到蘿卜皮,該產品的生產日期把碳水的NRV遮擋住了,是違法行為。同時未盡查驗義務。遂投訴舉報。訴求:賠償、查處、獎勵。”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4日收到平臺投訴后,根據《市場監權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之規定,2月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被投訴方懷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該商品確為被投訴方生產,其生產日期印刻時沒注意位置,誤印在營養成分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上。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六)項:“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的規定,被申請人認為該生產日期刻印屬于標簽瑕疵。鑒于實際調查情況,被投訴方懷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履行了監管職責。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24日申請人以所購商品存在違法生產銷售情形為由,在全國12315平臺提起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 年 2 月 4 日收到申請人平臺通知。2025年2月 5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方進行了現場核實與詢問,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方的行為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誘導消費者,未達到應當立案處理的情形,遂對被投訴舉報方作出責令整改通知,決定不予立案。2025年2 月 6 日將辦理結果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了申請人。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信息頁面截圖、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案涉商品照片、現場檢查照片、《責令整改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0205-1號)及送達回證,以及本府向申請人調查詢問記錄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
本案中,被申請人在2025年2月4日收到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依法對被投訴舉報方開展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類案涉商品確有存在生產日期標識刻印在營養成分表NRV%值區域內的情形,但該遮蓋程度能夠辨識出商品所標注的 NRV%值。被申請人經調查認為,被投訴方并不存在主觀故意且案涉商品尚不足以影響到食品安全和足以達到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認定該情形屬于商品標簽瑕疵,遂于2025年2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向被投訴方作出了《責令整改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0205-1號),被申請人的上述執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上述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2025年2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告知的不立案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