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03 14:56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左某梅:
你不服洪江市安江鎮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3號)》,(經與你方溝通,實為洪安政決〔2025〕66號安置決定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你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府就同一事項在網上行政復議平臺同日申請兩次行政復議,網上行政復議平臺系統均已分配案號,分別為你第一次的申請洪府行復〔2025〕34號和第二次的申請洪府行復〔2025〕35號。
本府認為:洪府行復〔2025〕34號沒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府決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洪府行復〔2025〕34號行政復議申請。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