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07 14:54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李某姐姐,代理權限一般為授權。
被申請人:洪江市公安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龍標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局長。
地址:洪江市黔城鎮龍標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小安,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段麗群,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洪公(紅)決字[2025]第025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洪公(紅)決字[2025]第025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檢測事實不清,對于2025年5月7日驗尿出現嗎啡已經作出了陳述,但被申請人說含甲基苯丙胺,但4天后毛發檢測中沒有甲基苯丙胺,變成了嗎啡。申請人認為有理由懷疑有人打擊報復,故意栽贓陷害,因為申請人于5月9日又到社區簽到,尿檢全部通過。沒有理由7日被申請人給出尿檢呈陽性。
被申請人稱:
2009年至2023年期間,申請人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過,2025年5月7日,申請人被公安機關查獲后,民警提取了申請人的毛發送檢,2025年5月8日經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的毛發中檢測出0﹣單乙酰嗎啡,檢測結果呈陽性。根據《公安部關于認定海洛因有關問題的批復》:在尿液及其他檢材中,只要檢驗出“單乙酰嗎啡”,即證明涉嫌人員服用了海洛因。經詢問,申請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2025年5月12日,經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毒成癮嚴重。
申請人到案后,民警按照公安部“關于印發《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的通知”中的要求,依法依規提取了申請人的毛發封存后并送檢,毛發采集留樣袋上有申請人本人的簽字確認及捺印,以上情況有提取毛發的筆錄及照片證明民警合法合規,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鑒定真實有效。
辦案民警在對申請人進行詢問時,申請人拒不承認其有吸毒行為,提出其可能因為吃了“康隆牌”強力枇杷露引起的檢測結果呈陽性。經調取申請人在某某衛生院就診記錄、購藥記錄以及詢問醫務工作人員。因強力枇杷露不含有單乙酰嗎啡成分,排除了使用藥物引起的情形,故對申請人的申辯不予采信,排除了合理懷疑。
在查清全案事實后,對申請人實施行政處罰、強制隔離戒毒前,辦案民警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法告知了申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且告知申請人對處罰決定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申請人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理告知筆錄上簽字確認,并當場表示其要申請行政復議。以上情況均在視頻監控下進行,證明民警嚴格執法、按照程序依法辦案,沒有損害申請人正當權利的行為。
根據“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吸毒行政案件規定》的通知”中第五條,認定申請人有吸食毒品的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吸毒行政案件規定》的通知”中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認定申請人吸毒成癮嚴重,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申請人作出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2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吸食毒品為由,向申請人作出洪公(紅)決字[2025]第025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15日。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洪公(紅)決字[2025]第025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接報案登記表》《行政立案登記表》《行政處罰審批表》《結案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執法記錄、《集體討論意見》《行政拘留執行回執》《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及回執、《詢問筆錄》及錄音錄像、《檢測報告及毛發初篩結果》《毛發提取筆錄》及提取視頻、《鑒定文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辦案民警對證人證言的詢問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就診記錄及藥品說明書》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
一、關于毛發檢測出單乙酰嗎啡的事實是否足以認定吸食毒品。根據《公安部關于認定海洛因有關問題的批復》:檢材中檢出“單乙酰嗎啡”或“單乙酰嗎啡和單乙酰可待因”的根據化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均應當認定送檢樣品為海洛因。本案中,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毛發樣本的鑒定結果顯示存在單乙酰嗎啡,且毛發采集過程有申請人簽字捺印及提取筆錄、視頻佐證,符合《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第十條關于樣本提取程序的規定。該檢測結果結合申請人多次吸毒的歷史記錄,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吸食毒品”行為。
二、關于被申請人執法程序是否合法。1. 樣本提取環節,依照《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制作筆錄并全程記錄,封存程序經申請人確認,符合該規范關于“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提取”“現場記錄”的要求;2. 鑒定程序中,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報告,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向申請人送達《鑒定意見通知書》;3. 處罰前告知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書面筆錄形式告知處罰事實、理由及依據,保障其陳述、申辯權,相關過程有視頻監控佐證,程序合法合規。
三、關于申請人“藥物干擾”申辯是否具有合理依據。申請人主張服用強力枇杷露導致檢測陽性,被申請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對其申辯進行核查:調取就診記錄、藥品說明書并詢問醫務人員,證實該藥物不含單乙酰嗎啡成分,且無證據顯示其與海洛因代謝物存在關聯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被申請人已排除合理懷疑,對該申辯不予采信符合證據審查規則,并無不當。
四、關于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該條款明確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結合申請人多次吸毒的歷史,處罰幅度在法定裁量范圍內,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洪公(紅)決字[2025]第025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洪公(紅)決字[2025]第025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