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18 14:57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左某梅。
被申請人:洪江市安江鎮人民政府
地址:洪江市安江鎮兩眼塘社區1號。
法定代表人:向小平,鎮長。
委托代理人:楊愛平,該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廖檜暉,湖南鶴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6號),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6號)。
申請人稱:
一、基本事實。申請人于2017年5月20日與被申請人(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鎮人民政府)簽訂《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約定對申請人房屋進行征收并給予原地段電梯房安置(市場價約3200元/㎡2)。該地段位于安江鎮中心黃金位置,緊鄰佳慧超市,交通便利,醫療、教育、商業等配套設施完善,屬于優質居住區域。2020年8月房屋被拆除后,政府長期未履行安置義務近5年之久,直至2025年5月6日突然單方面違約下發《行政通知書》,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征收補償職責,聲稱無法履行原協議,要求申請人在現有偏遠郊區安置房(價值僅1600元/㎡2)或頂層房源中選擇,交通非常不便利,周圍配套不完善,面臨就醫、就學、就業困難,并停止發放過渡安置費。該行為已構成行政違約,嚴重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認為該行政行為嚴重違法。1、程序嚴重違法。未與申請人協商即單方作出決定,違反《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協商前置程序,未提供安置房價值評估報告,剝奪申請人知情權,違反《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評估公開原則,從拆遷至今已遠超合理安置期限(通常不超過36個月)涉嫌行政不作為。2、拆遷及安置拖延。2020年8月,被申請人啟動拆遷工作,申請人依約搬遷,但政府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原地段安置義務,安置房建設長期停滯近5年之久,已構成根本性違約;現又單方變更協議核心條款,2025年5月6日,被申請人突然單方面違約發出《關于變更荷風家園安置房源的行政通知書》,聲稱“無法按原協議安置”,要求申請人在安江鎮現有安置房源中選擇替代房屋,違反《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協議"的規定。3、安置房源嚴重不符原約定、區位價值懸殊。原安置房位于中心城區,市場價約3200元/m2,而政府提供的替代房源均位于偏遠郊區或頂層樓層,市場價值僅約1600元/m2,差價損失高達16萬元;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關于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4、生活條件惡化。新安置點交通不便,缺乏醫療、教育、商業等基本生活配套,嚴重影響申請人就醫、就學、就業困難,違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保障群眾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的要求。5、停發過渡費程序違法,變相強制選房。被申請人自2025年5月起停發過渡安置費,導致申請人被迫自行承擔租房費用,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過渡費應發放至實際交房之日的強制性規定。被申請人在未完成安置的情況下擅自停發過渡費,迫使申請人自行承擔租房成本,屬行政不作為。6、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甚至口頭威脅。稱“如果不選現有房源,就放那10年20年不管”,態度惡劣,變相強制申請人接受不合理安置方案。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1、被申請人單方違約,程序嚴重違法,違反行政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解除行政協議。被申請人未經協商,單方面宣布無法履行原協議,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行政協議履約規定,未體現“充分協商、利益平衡”原則,損害申請人信賴利益。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單方變更協議,且未與申請人協商,程序違法。2、替代安置方案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應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不降低。現安置房源位、價值遠低于原約定,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新安置方案未考慮基本民生需求(如就醫、就學、就業),違反國家關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的政策。
3、補償顯失公平。替代房源區位、價值與原約定存在根本性差異,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之規定。
被迫接受價值腰斬的房產,違背“公平補償”原則;程序違法,未履行協商、聽證義務,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行政行為應聽取當事人意見。被申請人直接以行政命令方式變更安置方,未給予申請人陳述、申辯機會,程序嚴重違法。4、停發過渡費違法,變相脅迫選房。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過渡期內應支付臨時安置費,被申請人擅自停發,迫使申請人自行承擔租房成本,屬于行政不作為;以“拖延不解決”的方式脅迫申請人接受不合理安置,違背依法行政原則,損害政府公信力。
結語,撤銷該行政行為決定,責令其繼續履行原協議或提供等價置換方案,并補發過渡費。
被申請人稱:
申請人請求撤銷《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2025】66號)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理由:被申請人基于安置房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無法按安置協議交付安置房的客觀原因,為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讓申請人在內安置戶盡早得到安置,被申請人窮盡所有辦法,最后作出此項安置決定,該決定最大限度保障申請人利益。且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置決定并未導致申請人安置面積減少及質量降低,亦不損害申請人利益。對申請人征收安置決定作出是答復人為化解安江鎮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包括申請人在內廣大拆遷安置戶長期得不到安置的問題,符合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政協議變更原則,其安置決定亦嚴格按照相關律法規定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被申請人認為安置協議約定的就近安置不能等同于原地安置,被申請人作出的就近安置點選擇在安江鎮區域內安置并未違反安置協議約定安置方式。
綜上,申請人請求無事實法和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其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17年5月20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征收申請人坐落于某某公司家屬樓,所處層次第*層,總面積為103.45㎡的房屋,申請人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安置方式,安置房選擇在安江鎮荷風家園,因該建設項目已發生了工程爛尾,被申請人對于原協議等約定已無實際履行可能,被申請人遂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6號),決定對申請人采取就近接房的方式進行安置,就征收人可在安江鎮區域內所有的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申請人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6號)《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被申請人提供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6號)《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以及申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2017年5月20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2020年8月3日簽訂的《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屬于行政協議,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協議的約定。但因申請人選擇的安置房項目無法正常完工,成為爛尾項目,雙方簽訂的《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已無實際履行的可能。被申請人在行政協議無法實際履行的情況下,現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作出《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6號),并無不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66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