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07 14:46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巫某展。
被申請人: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紹斌,局長。
委托代理人:彭欣,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行政行為;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并書面郵寄告知。
申請人稱:
申請人舉報“某某某”超市(下稱案外人)涉嫌銷售某某足韻花香除臭鞋墊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責令案外人已經改正,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如下。
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六)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告知申請人如對此行政行為不滿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屬于程序違法,不作為。2、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舉報案外人事項進行查封,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三十一條至三十八條規定,同時被申請人也沒有告知申請人是否去現場查、錄像。查封、暫扣等,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十八條、二十四條規定,屬于程序違法,懶政不作為。3、被申請人在回復申請人舉報案件,確認了案外人違法,聲稱案外人已經主動改正,不予立案,申請人不予認同,產品假冒偽劣問題并不是整改項,整改下架后就沒有責任,也沒有主動消除影響,不了了之。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處罰,但是被申請人回復不予立案,從輕處罰情況,屬于避重就輕,包庇企業,行政不作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被申請人并未責令其退回費用并賠償,也沒有沒收其違法所得,不能證明其履行了法定職責。限期改正及下架處理是被舉報人的法定職責,并不能作為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依據,被申請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職責,便草草結案,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為非法商家做保護傘的可能。幫助第三人重責不罰,致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的“四個最嚴”要求。
被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5年1月10日因不服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間內告知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是否立案回復,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答復人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洪府行復〔2025〕6號)后,依據行政復議決定書要求,根據現場檢查、處置情況于2025年3月27日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郵寄給了申請人。因此,答復人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故申請人的本案復議請求事項應依法駁回。
申請人就其“2024年4月28日在黔城某某某超市購買的某某足韻花香除臭鞋墊沒有產品執行標準”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6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達被投訴方某某某超市,進行了現場核查并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發現被答復人投訴舉報的事實相符,該店負責人解釋由于在進貨時未逐一查驗導致該商品流入該店銷售,該店承諾對該商品進行退款。基于檢查情況,被申請人認為某某某超市銷售的某某足韻花香除臭鞋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規定,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三)企業的產品末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七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改正,同時規定行政處罰的,可以先責令改正,也可以在實施處罰決定時一并責令改正。”之規定,對該超市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該超市已整改完畢。故我局執法人員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規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履行了監管職責。
因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6月18日對申請人對“產品標簽沒有產品執行標準”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處理,涉案黔城某某某超市已進行整改,該項投訴舉報工作已辦結,且申請人所投訴舉報的內容是關于商品包裝沒有產品執行標準,對于產品標識標簽必須標注產品標準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也僅對生產者有相關要求,并無對經銷商銷售產品標簽標識中未進行產品標準的標注有相關罰則。若要對銷售者立案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申請人僅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包裝標簽圖片情況,未能提供該產品的法定機構檢驗檢測報告,證明該產品存在有質量不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事實。且自2024年6月20日以后申請人未對其投訴舉報的商品“某某足韻花香除臭鞋墊”為假冒商品進行再次舉報,故被申請人沒有存在包庇企業、行政不行為的行為。
根據調查,申請人在2024年6月14日-18日間頻繁發起投訴舉報,僅我局就同一商家不同的商品分別投訴舉報2起,鶴城區24起,問題全部集中在標簽上。另查明,截至目前其在全國12315平臺共投訴2741起,舉報3223 起。申請人在短期內多次多地的精準購買同一類商品并頻繁投訴舉報索賠,已超出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范疇,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因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行為的頻繁性、重復性顯然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屬于該法所保護的對象。其行為已不具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需要的正當目的性,客觀上也導致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被嚴重浪費。
本府查明:
申請人于2024年4月28日購買到洪江市“某某某超市”銷售的某某足韻花香除臭鞋墊商品,后認為此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遂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2024年6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6月18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方“某某某”超市進行了現場核查,經現場核查查明該商品確有存在產品包裝上未進行執行標準標注,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該銷售方進行改正,并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購物賬單照片、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案件來源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處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
對于本案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處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本案中,2024年6月17日,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舉報后,于6月18日對被舉報方開展調查核實等工作,并根據檢查結果事實向被舉報方作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4〕0618號),被申請人向本府所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根據申請人的舉報線索開展了調查等處理工作,屬于履行了法定職責。
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執法須要對被舉報方的案涉物品和款項進行查封,同時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告知申請人在執法過程中的現場檢查、錄像、查封、暫扣等行為,屬于程序違法。本府對此指出,公民的投訴舉報自主性與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法定性并不可相互混淆,投訴舉報雖然是查處違法的線索,但并不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是否合法的評價標準。對于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和具體請求,行政機關基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結合行政習慣,對是否應當立案、是否決定調查、是否存在違法、是否決定處罰等行政職權行使事項,依法可以作出甄別和認定,并以此為前提妥善地作出處理。不能僅以行政機關沒有針對投訴舉報人的全部請求事項作出處理和答復,就認為行政機關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而仍應結合投訴舉報內容、行政機關職責、對所涉違法行為的處理、以及對申請人的答復等,綜合加以判斷。
綜上所述,本案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屬被申請人已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線索依法開展了調查核實處理。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