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08 14:47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夏某生。
被申請人:洪江市安江鎮人民政府
地址:洪江市安江鎮兩眼塘社區1號。
法定代表人:向小平,鎮長。
委托代理人:楊愛平,該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廖檜暉,湖南鶴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請求撤銷《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需要按照原安置協議和補充安置協議、承諾書進行安置;
2、若不能按照原協議安置,可采取貨幣補償或在書香名邸、裕雅家園安置。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了被申請人在2025年4月27日頒布的一份《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對2017年5月2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簽訂的協議進項修改,被申請人行為已違背了當時《協議書》,申請人是堅持反對。
被申請人稱:
申請人請求均無事實法和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復議請求。其理由為,被申請人于2025年 4 月 27日對申請人作出《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2025年5月13日接受被申請人的安置決定,已實際行動接受就近安置在某某某社區樓號**,*單元***室,并在安置房分配抽簽確認書簽字確認。故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安置義務自申請人接房之日義務全部履行完畢,現申請人無正當理反悔,于法無據,應依法予以駁回其行政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17年5月20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征收申請人坐落于某某公司家屬樓,所處層次第三層,總面積為117.18㎡的房屋,申請人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安置方式,安置房選擇在安江鎮荷風家園,因該建設項目已發生了工程爛尾,被申請人對于原協議等約定已無實際履行可能,被申請人遂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決定對申請人采取就近接房的方式進行安置,就征收人可在安江鎮區域內所有的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被申請人提供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以及申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2017年5月20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及《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屬于行政協議。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協議的約定。但因申請人選擇的安置房項目無法正常完工,成為爛尾項目,雙方簽訂的《安江鎮荷風家園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已無實際履行的可能。被申請人在行政協議無法實際履行的情況下,現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作出《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并無不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江鎮人民政府安置決定書》(洪安政決〔2025〕57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