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12 14:42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邱某興。
被申請人:洪江市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事務中心
地址:洪江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易傳鋒,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昌華,該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洪征收信復〔2025〕4號),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洪征收信復〔2025〕4號),并責令被申請人對案涉圖斑地塊權屬人登記統一修正。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雖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現場指定界線進行測量,形成分戶圖和分戶表,但不予受理的理由明顯牽強,于事實于法均無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尤其是《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地方政府國土部門或征拆部門應完成告知擬征地情況、確認擬征地調查結果、征地批準、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組織聽證、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實施共8個步驟,其中征地補償登記為第5個步驟。但事實上,既未見獲批于省府的農用地轉用審批單張貼,也未見有土地實際耕作使用人的土地利用現狀的經核實調查結果的簽字確認。誠然,申請人作為被拆遷戶在房屋拆遷測量過程中,被申請人均通知到位,相關測量結果也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但房屋拆遷的測量不等同于土地征收的測量,在土地征收中的指界、測量、登記、權利人簽字確認等問題,中請人作為直接權利人,自始未有收到過村、組、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的電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
被申請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履職,依據征地的法律法規和習慣完成通知,出現權屬人登記不公問題屬申請人未有配合所致。另外,關于圖斑號6、7權屬人登記問題,首先草率登記于某某村二組,后二組與三組村民至某某村委會查看相關面積時,經某某村黨支部書記謝某指出后,才將“某某村二組”改為“某某村三組”,但未有任何張貼公告。并非如被申請人所述,因村組負責人或成員至現場指界測量而形成分廣圖和分戶表。
二、基于同一建設項目、同時征地、均為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成員、各農戶均未有土地權屬證書但實際耕作數十年的情況下,權屬人登記原則未被統一,采用差別對待的登記原則進行權屬人登記,致使出現部分登記于“集體”、部分登記于農戶的登記結果,明顯有違公平。1、各農戶土地權屬證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依法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于2025年1月15日所獲公開后,不管是過往“某某村安置區項目”旱地征收,還是本次“焦柳鐵路電氣化改造項目”旱地征收,被申請人均回復:“沒有找到”各農戶向政府提交的政府確權依據等土地權屬證書。2、圖斑號6、7、12、13、14、15共計6個圖斑的旱地權屬人登記結果。在本次焦柳鐵路電氣化改造征地過程中,某某村三組共有圖斑號6、7、12、13、14、15共計6個圖斑的旱地被征收,面積由11.68㎡2至456.29m2不等,該6個圖斑的旱地,均位于各農戶房前屋后,實際耕作數十年,但各農戶都沒有政府確權依據或承包證明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而圖斑號6、7一直為申請人耕作或通過開荒后進行耕作,圖斑號12、13、14、15則由組集體其他成員耕作。在此次征地之前,組集體和所有成員均默認該事實耕作,自始未有提出過任何形式的異議。在此種情況下,被申請人獨將圖斑號6、7權屬人登記于“三組集體”,卻將圖斑號12、13、14、15登記于農戶,登記原則明顯不公。
申請人認為,任何事情均存在起因、過程、結果。而本案中出現權屬人登記的不公結果,首先基于被申請人沒有審慎履職,未有嚴格執行征地程序的法律法規,尤其是《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的剛性約束,繼而申請人未獲得任何形式關于土地征收需配合指界測量登記確認的通知,依據某某村三組集體和各成員長期以來已經形成的征地權屬人登記分配習慣,再進行指界測量,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并經由相關權利人予以簽字確認,才致出現不公權屬人登記糾紛。在理論上,未有通過行政征收的土地均為集體所有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成員有依據法定或習慣而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自洪江市城市建設以來,某某村三組包括某某村安置區建設項目所涉旱地荒地等地類土地征收時,各成員對征收的權屬人認可習慣,均以“以相鄰為原則,誰耕作使用,誰登記領款”為登記指引,數十年被遵循和延用。但本次焦柳鐵路電氣化改造土地征收共計6個圖斑的所涉旱地,事實上均為包括申請人在內的農戶實際耕作數十年,但都沒有土地權屬證書。被申請人不但沒有尊重各村民小組就征地權屬人登記分配的習慣,還采用差別對待的登記原則而進行權屬人登記。根據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于2014年4月2日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21號)的法規性文件明確要求:“(二)、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拆遷工作透明度。(五)認真組織征地批后實施程序、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融入征拆程序的每一個環節!”而該文件至今均掛網于湖南省政府或其他行政機關官方網站,應當未失效。同時采用的兩種登記原則,而致出現截然不同的權屬人登記結果,實行差異化處理,且無正當理由,何以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何以體現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成員的平等權?讓征地權屬人登記徹底淪為“多數人的暴政”!
現依據國家關于自留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十一)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征地補償權屬人登記結果的合法性及公平性進行核查,依法撤銷《不予受理告知書》(洪征收信復(2025)4號),并責令被申請人將圖斑號6、7、12、13、14、15共計6個圖斑旱地的權屬人登記原則修正統一,繼續遵循和延用某某村三組既有存在的權屬人登記分配習慣,全部登記于實際耕作的農戶,回歸公開、公平、公正!
被申請人稱:
一、被答辯人申請變更登記事實不清,依據不足。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出申請,要求變更焦柳鐵路項目土地征收中6號、7號圖斑的權屬登記為被答辯人,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受理,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一是該項目征收時,答辯人進行了征收現場土地分戶測量及實物量公示,被答辯人均未提出異議,其以自己的明示行為認可了該項目6號、7號圖斑的權益人。二是此次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出變更登記時,其未能提供應將該項目6號、7號圖斑權益人變更為被答辯人的事實或者法律依據,其提出的曾經耕作過的情況,不能成為該兩個地塊權益人變更為被答辯人的理由和證據,故答辯人作出不予受理被答辯人變更申請并無不妥。
二、被答辯人申請的變更登記,實為權屬爭議,不屬于答辯人職責范圍。被答辯人遞交的《土地征收權屬人登記異議更正申請書》實為土地權屬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因本中心沒有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職能,被答辯人應依法向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提出確權申請。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0日,因焦柳鐵路電氣化改造建設,洪江市黔城鎮某某村第二、三村民小組部分土地被征收,由被申請人實施征收補償工作。申請人認為征收補償所依據的《焦柳鐵路電氣化改造項目征收某某村土地征地補償費明細表》中的所涉旱地登記存在不公,認為該表所登記的圖斑號6、7、12、13、14、15地共計6份地塊,但該表將申請人實際經營數十年的圖斑號6、7地塊登記于本村第三村民小組,圖斑號12、13、14、15地塊卻登記于實際經營農戶,從而造成了申請人在受征地補償時未能申領到圖斑號6、7地塊的補償款。2025年3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遞交《土地征收權屬人登記異議更正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將案涉宗地的權屬人登記統一變更,全部歸于實際經營人或全部歸于組集體,被申請人在接收該申請書后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洪征收信復〔2025〕4號),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不予受理告知書》(洪征收信復〔2025〕4號)《土地征收權屬人登記異議更正申請》被申請人提供的《焦柳鐵路電氣化改造項目征收某某村二組、三組土地分戶面積公示表》《焦柳鐵路(某某村二三組)用地分戶圖》《征收土地協議書》及領款單、《焦柳鐵路電氣化改造項目征收某某村土地征地補償費明細表》以及本府向申請人調查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
結合本案事實,本府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是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二是申請人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法定職責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一,被申請人針對焦柳鐵路項目實施的征收,是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和監督下,依法開展的現場土地測量、實物量統計等工作,充分尊重了村民自治原則。同時,在法定公示期內將相關測量結果在村委公示欄進行了公示,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均未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申請人主張曾長期經營圖斑6、7號地塊,要求基于平等原則獲得登記及補償,但當前,征收補償資金已全額劃撥至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本質上已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權益分配與土地管理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屬于村民自治范疇,應由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議定程序協商解決,或由申請人通過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調解等途徑實現該主張。
關于爭議焦點二,申請人要求變更土地權屬登記的核心訴求,實質系對6號、7號地塊的使用權歸屬提出爭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土地權屬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即被申請人不具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法定主體資格。故此,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洪征收信復〔2025〕4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洪征收信復〔2025〕4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