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12 11:57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李某森。
被申請人: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紹斌,局長。
委托代理人:彭欣,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違法。
申請人稱:
本人于2025年3月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投訴舉報案外人違法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并要求積極組織調解,立案查處,獎勵本人的履職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0日收悉,時至2025年4月16日依然未對此履職申請書的投訴內容是否受理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遂復議申請人的意見如下。
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消費糾紛投訴事項的法定職權。申請人具有向被申請人申請履行該法定職責的法定請求權,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的投訴權利,申請人因為購買到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涉嫌不合法產品或者其消費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務內容,導致其自身的財產權收到侵費購買的產品無法使用或者服務不合規即導致了其退款索賠事宜的消費糾紛,該事宣系可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可能會得到救濟,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到即被申請人的不作為其會侵害申請人的根本合法權益。
二、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處理投訴事項程序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四、《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哲行辦法》第七條四、第十四條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針對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明顯包含投訴和舉報的材料,應當針對投訴和舉報進行分類處理。分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處理,此案系針對投訴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起復議。
被申請人2025年3月10日收到履職申請書,信中有這樣一段話“請求你局積極組織并督促對方履行對本人的退補損義務,”這段話就是投訴訴求,舉報是不會有這樣的處理的,舉報是對應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責任,廠商給申請人解決糾紛,挽回損失,屬于民事層面的責任,如果是舉報則不會有解決爭議這樣的訴求。故這段話屬于投訴內容也就是請求被申請人組織調解的意思,該履職申請書屬于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的“提供的材料同時含有投訴和舉報內容的,應當分別按照法定程序處理的規定。”
故被申請人應該針對該投訴舉報信中投訴和舉報按照法定程序分別進行處理,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在3月21日內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即履行告知職責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解,被申請人在4月16日還未告知本人是否受理構成違法,消極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被申請人在收到該信件直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之日,只給申請人打過一個電話,以及郵寄了一個回復函,該信件電話中僅告知我們收到了該信件,沒有實質性告知是否受理,這不符合法定的告知義務,回復函中只提及終止調解和不予立案。告知是要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而不是告知收到,本人寄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是必然的,這無需告知,收到該材料后還要進入實體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然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告知收到并不能代表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機關應當遵循法無允許不可為原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要告知是否受理,拆分開來看就是需要告知“是”或者“否”受理,沒有法律法規允許其以其它形式代替告知,沒有允許以收到兩個字代表受理或者不受理,這兩個詞語在邏輯上也沒有必然的關聯性,收到二字含義廣泛,不可能以此代替受理告知,故程序違法事實成立。
三、程序權利的法律定性、利害關系的明確指向、請求事項的補充說明。雖然被申請人已告知本人終止調解和不予立案的結果,但這不能改變其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受理這一程序違法的事實,在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已明示投訴是否受理告知和終止調解告知屬于兩個程序性義務,不能因為作了一個就不用作另一個,這是毫無法律依據的,但是考慮到已經告知終止調解的結果,已無責令履職必要,故本次復議請求只有一項就是確認違法。申請人的知情權系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賦予的法定程序性權利。被申請人的逾期告知行為已直接侵害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獲知行政處理結果的程序權益。該程序違法事實獨立于其它事項的實體處理結果,構成獨立的復議審查標的。本案爭議焦點為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程序義務,而非投訴舉報事項實體認定的合法性,申請人作為投訴人和實名舉報人,依法享有對行政程序合規性的監督權,被申請人逾期告知申請人的行為與申請人程序權益受損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申請人具備提起本次復議的資格。
四、本次復議請求的變更系基于被申請人行政程序違法的新事實,不涉及對投訴舉報事項實體處理的爭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合法、正當程序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程序違法獨立可訴性的司法精神,請求貴機關依法審查被申請人的程序違法行為。
五、行政復議機關在黨的領導下應當切實糾正被申請人的不當行政行為,切實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身為消費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遭遇違法行為的侵害時選擇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全面依法進行處理,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切實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投訴請求權,對投訴依法受理,組織處理。被申請人未切實履行上述職責,辜負了申請人作為人民群眾的信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載明: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團內長期存在。……同時第一條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中國共產黨是申請人堅信的組織和信仰,對于被申請人錯誤的不作為行為,申請人相信其在黨的領導下終究會被糾正,其對于被投訴舉報人違法行為終究會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其最終光榮的無產階級人民群眾終將取得勝利。被申請人應當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義須一體踐行“十一個堅持”,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要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在今后行政中被申請人應當避免出現本案的違法行政行為。綜上,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消極履行法定職責應當確認違法并糾正其行為,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其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
一、對申請人的涉案投訴的處理情況。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申請人對懷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信,內容為“其于2025年3月因生活需要在某某購買該廠家生產銷售的蘿卜皮,后發現該產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導致被誤導消費,遂申請你局履職”。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2025年3月17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與申請人取得聯系,電話告知已收到該信件。當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被投訴方懷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核實與詢問。2025年3月18 日,電話告知投訴人被申請人受理該投訴,并了解了投訴人的相關訴求后組織被投訴人與投訴人進行調解,但因被投訴人拒絕投訴人的賠償請求,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終止調解,2025年3月18日電話告知申請人李某森調解結果。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合法,法規適用正確,處理適當。申請人在3月10日通過郵寄信件對其于“2025年3月因生活需要在某某平臺“某某食品專營店”購買了貨值金額16.3元的蘿卜皮,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標簽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投訴舉報,2025年3月14日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通過“12315平臺”進行了交辦,并將投訴舉報信原件寄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2025年3月10日收悉的理由明顯不符。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2025年3月18日被申請人通過電話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告知受理該事件。現場檢查中,被投訴人稱申請人購買的蘿卜皮為2025年3月5日生產的,因該產品的標簽存在問題,目前該產品已下架暫停生產,現場檢查在生產車間及倉庫未并發現該產品,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就申請人的投訴請求與被投訴人進行調解,被投訴人拒絕賠償。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終止調解。2025年3月18日,被申請人將調解結果及時回復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2025年3月24日將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反饋到“12315平臺”,3月31日被申請人通過郵寄信件的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0日申請人向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中國郵政郵寄了一份《履職申請書》,3月13日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簽收該件,3月14日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申請人的《履職申請書》投訴舉報事項通過“12315平臺”轉辦給被申請人,并向被申請人轉寄了《履職申請書》原件,被申請人實際于3月15日收到《履職申請書》。被申請人在3月17日與申請人電話聯系告知收到信件,同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方開展調查核實,3月24日被申請人將案件處置結果反饋到“12315平臺”,3月31日被申請人通過郵寄信件的方式將不予處罰的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履職申請書》《關于李某森投訴舉報信的回復》,被申請人提供的《履職申請書》及郵政快遞查詢信息“12315平臺”投訴單及平臺流轉信息時間軸、電話聯系截圖及視聽資料、現場檢查記錄、《關于李某森投訴舉報信的回復》及郵寄送達物流信息憑證,以及本府向申請人調查詢問記錄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
首先,關于被申請人在處理本案的投訴時,是否已明確履行告知受理案件義務的問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4日將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通過“12315平臺”轉辦給被申請人,并寄去投訴舉報信原件,被申請人實際于3月15日收到舉報信原件,被申請人在3月17日與申請人電話聯系告知收到信件。被申請人雖稱于3 月18日已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受理該投訴,但在答復期間僅向本府提交了3月18日與申請人的通話記錄截屏的圖片,未能提供該段通話的錄音或其他證據,以佐證其已明確告知申請人受理該投訴,且在本府詢問過程中,申請人明確否認被申請人曾告知其受理該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此,被申請人應當承擔該行為舉證不能的后果。
其次,關于被申請人處理投訴的程序問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本案中,2025年3月15日被申請人接到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的投訴舉報線索后,及時安排執法人員前往被投訴方進行現場核實與詢問,并組織雙方調解。在被投訴人拒絕投訴人的賠償請求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終止調解,并于3月18日將調解結果電話告知申請人,后續于3月24日將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反饋到“12315平臺”,3月31日通過郵寄信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該項處理過程程序合法、法規適用正確、處理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流轉交接的業務事項后,在法定期間內未依法明確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案,屬于存在程序輕微違法情形,但被申請人已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線索開展了調查,并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告知了申請人案件進程和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明確告知申請人受理投訴的行為違法,但不撤銷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