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11 14:13 信息來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名 稱:湖南坤璽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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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鄭榮華 電話號碼:152*******1
身份證號碼:43**************11
住 所:洪江市黔城鎮鐔城路森林公安102號門面
你(單位)在洪江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項目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單位)在洪江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項目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在洪江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項目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違法事實的確認;
證據二:現場勘查(檢查)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在洪江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項目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客觀事實;
證據三:照片兩張,證明你(單位)在洪江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項目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事實。
2025年10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洪城罰先告字〔2025〕渣土第3號)、2025年10月3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洪城罰聽告字〔2025〕渣土第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洪江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項目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賬號43001511372059999999)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