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8-11 12:28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醫院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MA******56
住 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安江鎮原新建路84號
2025年3月24日,洪江市醫保局對我局違法線索移送函指出,洪江市**醫院有限責任公司違規使用醫保基金同時導致住院患者多支付醫療費用,涉及金額1462.91元,并將該案違法線索移交與我局。
經查,該公司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存在以下事實:
1、重復收費:對病患39人多收取1天的床位費,計103.63元;涉嫌多收取病患6人/次護理費,計23.65元;多收取10次診查費,計43.37元;該院彩色多普勒超聲常規檢查加收部位重復收費,涉及11次,多收費123.9元。
2、超標準收費:該院彩色多普勒超聲常規檢查每增加一個部位加收64元,共2次,多收費13.52元;該院頸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聲收費每增加兩根血管加收40元,而該院加收高于40元,共計69次,多收費511.95元;數字化攝影(DR)單次住院最高限額支付160元,而該院DR檢查收費同人同時收費高于160元,共涉及67次,多收費642.89元。上述價格違規行為造成患者多支付醫療費用1462.91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及第六項“(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屬違法行為,同意立案調查。
2025年5月19日,我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字 [2025]73號),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該價格違法行為;2025年5月19日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洪市監責退字[2025]5-19號),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消費者多付的價款退還給消費者。當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張貼“退款通知”主動進行退費程序,截止2025年7月底該公司主動退還924.33元,剩余538.58無法清退。執法人員現場隨機抽查了2024-2025年的收費情況,未發現當事人有前述違規收費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洪江市醫保局(案件移送函)及相關證據材料;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現場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營業期間存在的價格違法行為;
4、當事人出具的“洪江市**醫院關于重復收費的退費說明”及退費證明證據資料,證明當事人截止到2025年7月共計退費924.33元,剩余538.58無法清退;
5、2024、2025年收費明細,證明當事人在2024、2025年無前述違規收費行為。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并向當事人進行了證據展示,經當事人發表意見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7月23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字[2025]37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字[2025]37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及第六項“(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屬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在我局下達《責令清退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前積極主動進行了退費工作,且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一節第一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項“違法行為: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財產輕微損失,已經積極整改或者主動清退,社會影響較小。”的規定,經綜合考慮,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一節第一點“違法行為: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裁量幅度: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少于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少于18.5萬元的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少于3萬元的罰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剩余違法所得538.58元;
2、處違法所得0.3倍罰款438.87元。
罰沒款合計:977.4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87627010******15,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的2‰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