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8-08 12:23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安江鎮綠源電動車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XT
經營者:曾**
經營地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安江鎮商業東路
2025年5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洪江市安江鎮綠源電動車店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車及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2025年5月14日,經報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指定李文勝、王淑娟為辦案人員。
經查,一、當事人所經營的上述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車,加長了車身、加裝了尾箱。上述電動車3月購進,沒有保留配貨單,無法提供進貨憑證。進貨時間較短,經詢問當事人,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電動車后尚未銷售。二、當事人未建立進貨臺賬,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當事人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車及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及照片,證明了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事實;
2、詢問筆錄及詢問期間照片,證明對當事人詢問的現場情況及當事人違法經營事實和基本情況;
3、經營情況說明,證明了當事人的經營情況;
4、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系本局注冊的個體工商戶;
5、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的身份;
6、電動車合格證照片,證明該電動車現狀態與出廠符合強制性認證證書目錄產品的狀態不一致;
7、《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0527-1號,證明了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違法事實;
8、整改后照片,證明當事人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7月24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35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洪江市安江鎮綠源電動車店銷售的電動車加長車身、加裝尾箱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當事人洪江市安江鎮綠源電動車店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
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且認識到電動車加裝座位的違法行為后立即進行整改,拆除全部加裝配件恢復到出廠符合強制性認證證書目錄產品狀態,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八章第二節第二點“二、違法行為: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或者產品已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但全部召回;或者危害后果較小的。”之規定,有從輕處罰情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之規定,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八章第二節“【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 裁量幅度:責令改正,處少于9000元的罰款。”二、對于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2025年5月27日已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0527-1號,責令當事人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綜上所述,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人民幣5000元罰款。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627010******1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