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7-11 16:48 信息來源: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落實《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有關要求,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重要意義
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是黨中央、國務院站在對歷史和人民負責的高度,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的戰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管控邊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保護的要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維護區域生態安全,為推動湖南高質量發展,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積極貢獻。
二、規范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目錄見附件1。上述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征求林業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項目,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三、加強有限人為活動管理
(一)嚴格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
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修筑生產生活設施的,附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認定意見模板見附件2。
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建設項目,在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林業直服用地和規劃許可等手續時,附市縣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修筑住房無須出具認定意見。
考古調查發掘、自然資源調查、地質勘查、林木采伐等不涉及建設行為的其他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無須辦理認定意見,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二)規范認定意見辦理流程
需省級出具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的初審意見;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通信、電力、油氣、給排水等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項目,可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附相關市縣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申請材料詳見附件3。
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組織對需省級出具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其中,僅涉及自然保護地的,由省林業局牽頭組織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后,由省自然資源廳匯總。審核意見原則上按批次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需市縣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的,相關辦理流程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三)有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各地要對生態保護紅線內已有人類活動和建設項目等歷史遺留問題深入排查,對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建設用地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尚無明確規定的,由屬地人民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退出計劃,明確退出時限、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并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四、規范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用地審批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附件4),按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后,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納入規劃選址綜合論證,在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報批時,附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
五、加強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臨時用地管理
生態保護紅線內申請辦理臨時用地的,主體項目應已取得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或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所必需的臨時用地,應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實無法避讓的,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使用范圍、選址、使用期限等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應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地類的,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審核)手續。
六、嚴格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程序
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省林業局將自然保護地調整后的成果及批準文件反饋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
(二)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的,按有關規定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明確開采擬占用地表范圍,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
(三)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納入市縣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編制全省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生態保護紅線空間布局作出調整的,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程序申請更新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數據;納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的生態保護紅線數據,方可作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督察執法依據。
七、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監管
(一)壓實生態保護紅線保護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本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的保護、監管主體責任,樹立底線意識,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開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類人為活動。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
(二)強化實施監管。省自然資源廳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三地兩礦”工作嚴格監管,涉及自然保護地的變化圖斑移交省林業局,由省林業局組織調查核實。省自然資源廳將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和矢量數據上傳至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認定一宗、備案一宗”的要求,將本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以及項目用地矢量數據上傳至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備案。
(三)加強監管執法。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批準后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處理情況在用地報批材料中專門說明。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依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采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四)強化數據共享。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將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逐級匯交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與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重要依據。加強各部門數據和成果實時共享,提升空間治理現代化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其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林業局。
附件:1.湖南省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區域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目錄
2.××人民政府關于 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模板)
3.省級“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辦理資料清單
4.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林業局
2024年7月5日
附件1
湖南省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區域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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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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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環境監測和執法活動,災害防治、應急搶險和軍事國防活動,經依法批準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
(1)環境監測、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等管理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及涉林涉水等違法案件的查處等; (2)防災減災救災(含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應急搶險救援、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3)經依法批準的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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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前提下,從事基本生產生活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
(1)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活動; (2)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耕地、水產養殖規模的村民建房、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電、交通、水利、碼頭、污水處理、垃圾儲運、設施農業、擋土墻等原住居民必需的生產生活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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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
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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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依規對林木進行撫育采伐、樹種更新和林木采伐經營等活動。 |
(1)人工商品林、園地可進行必要的撫育采伐、采摘、樹種更換; (2)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 (3)經依法批準,可開展以改善林分結構、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功能為目的的森林經營活動和竹林采伐經營活動; (4)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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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
(1)在不新增建設用地情況下,可利用現有閑置房屋改造建設民宿; (2)標識標志牌、道路(含索道、步道、棧道等)、觀景臺、游客服務中心、生態停車場、休憩等配套性服務設施建設及維護; (3)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供電、供氣、供水、通信、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等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4)符合相關規劃的接待等其他配套性服務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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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信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和改造。 |
(1)公路、鐵路、堤壩、橋梁、隧道,電纜(光纜)、油氣、供水、供熱管線,農業灌溉設施,航道,輸變電等線性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2)電視塔臺、雷達、通信基站、廣電發射臺等通信設施; (3)河道、湖泊、岸線整治,堤壩建設及加固,防洪治澇、水系連通、河湖清淤疏浚等; (4)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 (5)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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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
(1)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 (2)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 (3)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嚴格控制開采區域范圍后,可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并依法辦理采礦權; (4)已依法設立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 (5)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地熱采礦權,在不超過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 (6)已依法設立和新立的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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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及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
(1)退耕還林、退塘還濕、防護林建設、森林災害綜合治理、古樹名木樹種保護等; (2)因病蟲害、外來物種入侵、維持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開展必要的生態修復、物種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動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預措施; (3)礦山生態修復; (4)流域環境保護治理,防洪治澇等; (5)水土保持、國土綜合整治、植被恢復、河湖整治、岸線侵蝕防治整治、濕地恢復、水源涵養、水系聯通、生態廊道等綜合治理修復; (6)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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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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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人民政府關于 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模板)
根據《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和《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加強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湘自資規〔2024〕1號)的要求,經審查論證,對 項目,出具如下認定意見:
1.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情況。項目名稱、位置、建設規模等基本情況;涉及生態保護紅線面積、名稱,涉及自然保護地情況等。
2.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規則情形。符合相關規劃情況,符合《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和《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加強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湘自資規〔2024〕1號)管控要求情形等。
3.加強項目實施監管。項目實施監管責任落實等。
附件3
省級“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辦理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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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電子化格式 |
紙質材料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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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或××部門)關于申請認定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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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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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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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項目建設內容(設計方案或平面布置圖)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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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關于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查詢報告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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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項目范圍矢量數據 |
SHP格式 |
否 |
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如包含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線性工程,需要提供線狀數據。 |
附件4
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
1.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
3.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
4.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
5.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6.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