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29 11:13 信息來源: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建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提升行政執法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自然資源部第12號令)等相關法律規章,省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了《自然資源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指導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指導清單》)。
一、明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及要求
一是明確了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不予處罰的20種適用情形及依據。其中,“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政處罰”事項,有符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復墾經驗收合格的”條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1種適用情形,“對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行政處罰”事項,有符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條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1種適用情形,其他9種行政處罰區分為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2種適用情形。
二是對于“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明確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實質性破壞等危害后果的”,屬于不予行政處罰,即經核實后執法部門主動不罰。
三是對于“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或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行政處罰”等2個事項,明確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實質性動工建設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屬于不予行政處罰,即經核實后執法部門主動不罰。
二、明確免予處罰事項及要求
一是對于“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在符合“初次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未涉嫌犯罪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審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恢復土地原狀的”條件下,明確可以將免予處罰的時間條件放寬到違法案件立案后、審理作出決定前。
二是對于“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在符合“初次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未涉嫌犯罪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審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退還土地的”條件下,明確可以將免予處罰的時間條件放寬到違法案件立案后、審理作出決定前。
三、提出工作目標和原則
《指導清單》對建立健全對市場主體首違輕微違法的容錯糾錯機制,加快實現有溫度的監管和有力度的執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依規、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原則,綜合考慮違法主體的主觀因素、違法行為性質、社會危害后果、利害關系人意見以及是否及時主動消除違法狀態等,將保護合法與打擊違法有效結合,將裁量公平與鼓勵誠信有效結合。堅持教育與查處相結合原則,綜合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停止)、警示約談等措施,促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四、規范實施程序和要求
適用《指導清單》的案件,在對違法行為調查或立案的基礎上,應經過集體討論、負責人審批等必要程序,及時查詢是否屬于首次違法行為,堅決杜絕出現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違法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免予處罰案件。對于通過其他部門移送或者上級交辦等方式獲得的案件線索,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將適用《指導清單》的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案件線索來源方。考慮基層自然資源執法實際,明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依法履行立案查處涉及自然資源領域違法行為職責的,可以參照執行《指導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