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5 09:08 信息來源:洪江市財政局
湘財建〔2022〕37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湖南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0〕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交通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湖南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0〕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應遵循“公開透明、權責統一、分類管理、績效優先”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除涉密項目外,專項資金的制度辦法、預算編制、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交通運輸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年度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定期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主要包括納入國省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的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水運、站場、信息化等交通項目的建設和養護(運維管理)。
(二)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主要包括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所開展的行業能力建設、重點交通項目前期工作、示范性(獎勵)獎補等。
(三)其他與交通運輸發展相關的工作和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根據國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行業發展需要,除上述(一)、(二)以外的支出。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一)按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適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水運、站場、信息化建設,普通公路危舊橋(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災害防治等工程,省管航道養護,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以及其他與交通運輸發展相關的工作和項目支出。
對于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水運、站場、信息化建設項目,普通公路危舊橋(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災害防治等工程以及省管航道養護項目,必須從省級交通運輸項目儲備庫中按照輕重緩急、項目成熟度等擇優選取,原則上未入庫項目不得安排資金支持。
對于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以及其他與交通運輸發展相關的工作和項目支出,由省交通運輸廳按照有關程序進行項目申報、立項評審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安排。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主要適用于農村公路養護(不含農村公路危橋改造和安防工程)、普通國省道養護(不含普通國省道危舊橋(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災害防治)。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國家和省規劃及相關制度文件要求、年度交通投資計劃完成情況、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情況等確定資金分配額度。其中,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不含農村公路危橋改造和安防工程)、普通國省道養護(不含普通國省道危舊橋(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災害防治)和農村公路大中修資金,在因素法分配基礎上由省交通運輸廳實行項目法管理。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規劃引領、分類管理、成熟可行、動態更新”的原則,組織建立省級交通運輸資金項目儲備庫(含備案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動態調整。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局要建立本級交通運輸項目儲備庫,并與同級財政部門共享,履行好項目論證、事前績效評估和立項等前期程序,由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和財政局共同聯合申報本級交通運輸項目,以便加強項目儲備庫管理,做到資金跟項目走,項目跟計劃走。
第八條 原則上每年8月底前,省交通運輸廳啟動下一年度計劃項目申報工作,下達申報指南(通知),明確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時間、申報要求等,并在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公布;每年11月底前,省交通運輸廳完成下一年度項目審核,經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管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及時編制年度交通投資計劃和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其中需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應先依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財政廳根據省交通運輸廳報送的年度交通投資計劃和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分案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原則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達90%以上,按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原則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達70%以上。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專項資金應在當年省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據實結算、以獎代補等特殊項目資金最晚必須在9月30日前下達。
第十一條 強化支出進度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未如期下達的資金一律收回省財政預算。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下達的年度資金預算執行,不得無故滯留、挪用,不得改變支出用途,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人員經費支出。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不可預見因素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預算的,由項目單位按原程序報批。專項資金支出嚴格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等事項,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顚S?,不得列支與項目無關的費用。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三條 對高速公路、省管航道、省級信息化建設項目等省管重點項目以及對市縣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由具體負責管養部門落實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并及時登記入賬。
第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進行處理。下列資金收回省財政統籌用于全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相關工作:
(一)項目因不可預見因素中止,清算認定的項目結余資金。
(二)違反規定分配和使用的資金。
(三)其他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需收回的資金。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新建500萬元以上(含新設立的省級出資比例50%以上)的重大項目應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事前績效評估結果“良好”和“優秀”的方可安排預算。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目標管理,項目申請資金必須同步申報績效目標??冃繕俗鳛轫椖抠Y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其可行性、合理性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原則上績效目標隨資金預算一并下達。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應以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設計及預算、績效目標為依據,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績效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項目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對存在重大問題的項目要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及時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同時,編制績效自評報告。同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驗收,項目驗收應審核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和項目績效自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建安完稅證明。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和省交通運輸廳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加強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稽核和內部審計,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嚴禁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資金。項目單位違反規定申報、使用資金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等審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違反規定分配的資金依法及時予以追回,并收回省財政統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