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4-30 14:35 信息來源:洪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確保洪江市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對洪江市電力設施保護區相關事宜明確如下,并特此通告:
一、電力設施基本資料
國網洪江市供電公司申請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清單,詳見《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洪江市供電分公司電力設施保護區基本信息表》。
二、電力設施保護區和保護措施
(一)電力設施保護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及《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各級線路保護區具體情況如下: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邊導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邊導線在居民區、非居民區、地面、建筑物、樹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的規定,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
0.4千伏及以下 1米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及以上 20米
2、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區: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所形成的區域。各級電壓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距離為:10—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米;66—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20米。
3、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二級及以上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三級及以下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依照《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具體條款如下: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力設施保護的要求,對依法需要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和建、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筑物。電力建設單位對在保護區內新種的、自然生長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筑物,可以修剪、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應當以依法批準的規劃為依據,按規劃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規劃在后者承擔遷移、改造和采取有關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破壞、哄搶電力設施及器材;
(二)損壞發電廠、變電站、水電站的建、構筑物;
(三)拆卸變壓器及其附屬設施,堵塞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供水、供熱、排灰、送汽等管道;
(四)損壞、封堵發電廠、變電站的鐵路專用線、專用公路或者專用碼頭;
(五)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電力設施標志;
(六)在火力發電廠冷卻池、輸水管道、溝渠的進出水口禁區范圍內游泳、捕魚;
(七)在水電廠禁區范圍內游泳、捕魚、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八)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規定范圍內和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取土、開挖、打樁、鉆探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違章攀爬變壓器臺架、電力桿塔,擅自在電力桿塔上搭掛各類纜線、廣播器材和廣告牌等外掛裝置;
(十)向導線拋擲物體;
(十一)擅自在電纜溝道中鋪設各類纜線;
(十二)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或者保護區內釣魚、燃放煙花鞭炮或者放風箏、氣球及其他空中物體;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危害電力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建、構筑物高度,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堆砌物體,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三)實施影響導線對地安全距離的填埋、鋪墊,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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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9日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