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16:37 信息來源:洪江市司法局
懷化鐵路運輸法院
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
洪江市司法局
關于協同推進洪江市行政爭議訴源治理、
實質性化解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司法、檢察與司法行政良性互動,建立、完善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根據懷平安〔2020〕11號《關于加強訴源治理,建立多元化解行政爭議機制的實施方案》《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關于參與訴源治理共治、建立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洪江市司法局共同對洪江市行政爭議開展源頭預防、實質性化解工作?,F結合實際情況,聯合制訂如下工作方案。
第一條 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收到當事人的訴前調解申請書、申訴材料后,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了解行政爭議成因,評估訴訟風險。對下列行政爭議,可以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非訴訟方式解決:
(一)行政爭議未經行政機關處理的,可以引導當事人申請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先行處理;
(二)行政爭議未經市行政復議機關處理的,可以引導當事人依法向該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爭議的解決需以相關民事糾紛解決為基礎的,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裁決、勞動仲裁、商事仲裁等程序,依法先行解決相關民事糾紛;
(四)行政爭議有其他法定非訴訟解決途徑的,可以引導當事人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條 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洪江市司法局建立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及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執行監督機制,實現個案監督糾錯與督促依法行政的有機結合。加大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力度,鼓勵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階段自行糾錯或采取補救措施,引導行政機關與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
第三條 健全行政爭議預防、化解和行政執法監督協調配合機制。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洪江市司法局定期對市行政爭議高發領域進行梳理,運用多種形式對市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問題提出預警及建議。
在訴前階段的行政爭議,由洪江市司法局組織相關行政機關牽頭化解。在行政訴訟階段的行政爭議,由懷化鐵路運輸法院牽頭化解。在法律監督階段的行政爭議,由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牽頭化解。
洪江市司法局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邀請懷化鐵路運輸法院特邀調解員或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派員參與相關聽證和調解活動,促進矛盾糾紛化解。可以邀請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派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管理執法部門具體行政執法行為中的違法不當問題,并提出規范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四條 對于申請訴前協調的行政爭議,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洪江市司法局應當釋明訴訟風險和訴前協調的特點優勢。當事人同意調解的編立訴調案號,行政爭議訴前調解期限一般為三十日,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解的,最長可以延長六十日。杜絕久調不決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視為行政爭議已經得到實質性化解: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經懷化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審核進行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的;
(二)當事人撤訴或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檢察監督申請的;
(三)當事人獲得救助并息訴服判的;
(四)行政機關糾正行政行為或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
(五)申請人簽署息訴息訪協議或作出書面承諾不再繼續訴訟的;
(六)當事人通過其他方式表明息訴息訪的。
第六條 訴前調解成功,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審查,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出具行政訴前調解書。
第七條 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的案件,由牽頭完成化解工作的單位填寫《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案件登記表》并抄送同級參與化解單位。訴前調解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且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調化解的,應當及時終止協調。
第八條 對于終止協調的案件,訴前調解機構應出具調解情況報告,寫明案件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調解意見、未能成功化解的原因等情況,一并移交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訴服中心依法登記立案。
第九條 洪江市司法局負責督促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協調化解行政爭議。在行政爭議協調過程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調查詢問、參與調解和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原告撤訴或雙方簽訂調解、和解協議),視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已出庭應訴。
第十條 行政機關可以主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也可以根據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啟動自我糾錯程序。行政機關自我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綜合考慮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等因素,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懷化鐵路運輸法院和洪江市司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可以將相關線索移送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或當地紀檢、監察、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 對于當事人生活確有困難又無法通過協調化解方式滿足其正當需求的,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司法救濟、民政救濟、社會救助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三條 強化普法宣傳工作,開展常態化同堂培訓。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洪江市司法局充分運用典型案例發布、巡回課堂、公開聽證、法治專題講座等形式,宣講行政法律知識,引導人民群眾正確選擇救濟渠道,營造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社會氛圍。
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洪江市司法局可互請互派業務骨干參加任一方集中業務培訓,洪江市司法局可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與,三方可就案例分析、模擬辦案、現場觀摩、多方會談等培訓方式進行提前磋商。在培訓中,可探討行政爭議新的突出表現形式和形成原因,研究深度合作方式和共同解決問題的對策,共同促進問題解決。
第十四條 強化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宣傳推廣機制。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洪江市司法局探索建立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抄送機制,共同發布司法審查報告及典型案例,就行政訴訟及行政檢察監督中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聯合調研。對成熟有效的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相關機制、舉措及時總結,進行宣傳推廣。
第十五條 建立定期溝通協商機制。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洪江市司法局對機制運行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進行溝通,每半年進行通報,每年度進行工作總結,對積極參與、協助、支持的相關部門、組織和個人,可以適當方式給予表彰,促進機制落實。
第十六條 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行政爭議協調中心在洪江市司法局設立駐市工作站,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洪江市司法局依照本工作方案共同開展工作。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