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15 10:36 信息來源:洪江市農業農村局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已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耕自種或組織落實耕種的,補貼資金由承包方領取;二是已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將耕地流轉至經營方,且承包方、經營方在流轉協議中約定了補貼資金受益人,流轉協議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備案后,按照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約定的,補貼資金受益人原則上為原承包方;三是沒有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村組未發包土地和國有農場耕地,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村組集體、國有農場,如有協議的按照備案協議約定對實際種植者進行補貼。承包方家庭成員發生變動且不影響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權不變,繼續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承包方為整體消亡戶的,應及時銷戶,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由實際耕種者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二、補貼依據和標準。對已確權登記頒證到戶的耕地,以實際種植作物的耕地面積作為補貼依據(暫未確權登記頒證到戶的,以二輪承包耕地計稅面積內實際種植作物的耕地面積為依據),統一按照不低于95元/畝,不高于114元/畝的標準發放,具體發放標準根據上級下撥補貼資金額度和鄉鎮上報補貼面積分年度測算確定。
三、補貼發放負面清單。以下情形不得發放補貼:
1.已經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
2.已經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即種植園林水果、茶葉、花卉苗木、林木、多年生中藥材及其相關間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的耕地;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經改變用途的耕地;
5.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6.長年拋荒的耕地。對拋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
7.違反耕地保護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農田“非糧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從事林果業以及挖塘養魚、非法取土等破壞耕作層的行為、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漁、稻蝦、稻蟹等立體種養,溝坑占比不符合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范通則標準的耕地(溝坑面積不超過田塊總面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