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1-18 10:57 信息來源:洪江市統計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執法主體 |
備注 |
1 |
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9月13日修訂)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二) 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 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 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 核對;(五) 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 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六) 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 錄音、錄像、 照相和復制。 |
洪江市統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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