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2-18 15:14 信息來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一、起草背景
為嚴格城市綠線管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園林城市”工作要求,起草該規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據
1.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100號令)
2.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
3.湖南省《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三、主要內容
1.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界線,包括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
2.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和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3.在城市規劃區綠線范圍內,任何部門不得批準與綠線不相關的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綠線管理和檢舉違反綠線管理行為的權利。
4.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綠地規劃和綠地性質的,應報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核,報上一級機關審批,并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用地的,須經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批準,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并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驗收。
5.在城市規劃區綠線范圍內,依法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攀折、損毀植物、采摘花果;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
(四)在綠線范圍內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五)在綠線范圍內開荒種地、打鳥、野炊、放養家禽;
(六)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6.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按期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應通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參與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對該工程不得辦理園林綠化驗收手續。
7.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