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7 16:06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人民政府:
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文件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擬在各鄉鎮授權開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工作,現將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職責
1.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開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2.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決定,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3.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排查;對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區域每年進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強日常巡查。
4.通過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5.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平臺對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6.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各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市消防救援大隊的指導,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變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保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規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工作內容
(一)授權執法機構。市消防救援大隊根據全市消防行政執法實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細化明確授權消防執法事項,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被授權鄉鎮)在授權權限范圍內行使相關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二)授權執法主體。被授權鄉鎮結合本區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至少選配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有執法工作經歷的人員為專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健全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執法工作制度,明確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歸口單位及職責,配齊必要辦公設施;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指導;可選配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人員為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選配輔助執法員。被授權鄉鎮選配的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須具備執法崗位資格,方可履行相應的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三)授權執法權限
1.監督檢查權。被授權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居民自建房內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行駛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責任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處罰權。被授權鄉鎮按照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事項,對檢查發現的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授權執法責任。被授權鄉鎮應在授權權限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不得超越職權或將被授權行政執法職權再次授權其他組織和個人行使,法制審核由當地司法所承擔,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授權鄉鎮自行承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消防授權執法工作是落實《關于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和加強城鄉消防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被授權鄉鎮要根據現行的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現狀,結合基層綜合執法機構改革,認真做好本區域消防授權執法工作,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與管理創新,確保授權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要將消防授權執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機關事業編制外的專兼職消防執法人員給予一定的崗位補助。
(二)加強培訓指導。被授權鄉鎮要切實加強消防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干部到行政執法崗位。市消防救援大隊每年應組織被授權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開展不少于5天的執法業務培訓,每季度組織監督員深入各鄉鎮實地指導不得少于1次,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檢查力度。被授權鄉鎮要全面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加大檢查力度,建立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要開展針對性防火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鄉鎮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場督促整改,依法查處。
(四)加強執法監督。被授權鄉鎮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執法公開、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報告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開展行之有效的執法監督活動,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被授權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所有消防行政執法行為,應同步應用執法記錄儀和執法場所音頻監控,實現監督全覆蓋,相關資料應及時歸檔。案件辦理完畢后應及時歸檔。
附件: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責任清單
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3日
鄉鎮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責任清單
編號 |
責任事項 |
責任依據 |
備注 |
1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開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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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決定,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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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排查;對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區域每年進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強日常巡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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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過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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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平臺對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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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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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易發追究刑事責任。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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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縣級消防救援部門的指導,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變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保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規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第6條: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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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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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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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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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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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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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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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8〕36號)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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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8〕36號)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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