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34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HJDR—2023—01010
洪政辦發〔2023〕23號
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洪江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規程》《洪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洪江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洪江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規程》《洪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洪江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洪江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規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和省、懷化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咨詢和受理
(一)咨詢受理
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洪江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咨詢電話號碼、辦公地點、郵寄地址,由洪江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確定專人負責受理咨詢。
(二)申請受理
1.書面申請
申請人郵寄給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公開申請,由辦公室簽收登記后,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按辦公室負責人批示意見及相關流程辦理。
申請人郵寄給洪江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公開申請,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簽收登記,按照規定進行辦理。
2.網上申請
申請人通過網上申請的,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安排專人每天登錄市政府網站查看網上申請,下載打印申請資料,按照規定進行辦理。
3.口頭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提出口頭申請,由相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本人簽名或蓋章,轉交市政務服務中心按照規定進行辦理。
二、部門承辦
1.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
2.需要市政府部門辦理的申請,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進行轉派到相關部門。
3.承辦部門確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經該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并書面報備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最長延期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4.重大復雜的申請公開事項,視情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商研究,提出答復意見。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三、審批流程
部門擬答復意見經部門正式反饋后,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進行審核。
四、申請答復
經批準后的答復意見由相關單位按照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室要求制文,按申請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申請資料和辦理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文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五、行政復議與訴訟
涉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依申請公開,按《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六、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下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辦理;決策由兩個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
市政府部門應于每年初根據《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重點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梳理、分析本部門本年度需要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屬于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決策事項,報市政府批準,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主題目錄。對列入年度主題目錄的事項,由決策承辦單位先期組織公眾意見征集工作。因貫徹上級新部署,需要市政府及時出臺實施方案等重大行政決策,不受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主題目錄是否列入影響,由決策承辦單位直接按照本規定組織并完成公眾意見的征集。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前,需進行調查研究,準確、全面地了解決策涉及的各方事項,先行聽取所涉及部門、單位的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起草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
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中應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備選。
第六條 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證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聽取各方合理化意見和建議。采用網絡形式進行意見征集的,需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第七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應當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決策承辦單位向市政府上報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應當附征集公眾意見的書面情況說明。決策承辦單位上報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附征集公眾意見情況說明的,市政府辦公室將不提交市政府討論或者制發文件。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不履行征集公眾意見責任或不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意見、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納相關意見的,由市政府辦公室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反對意見,應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見。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
第九條 可以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
座談討論、咨詢協商,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條 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實行民意調查制度。通過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調查,也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民意調查報告及其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重要規劃、重要規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在組織座談討論或咨詢協商的基礎上,須同步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集意見。決策承辦單位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其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時間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市政府門戶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
(四)政府辦公區、市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專區、檔案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市政府門戶網站是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的第一平臺,開設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規范發布意見征集和意見采納情況信息。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信息公開載體也應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及意見采納情況欄目的同步和規范應用。
第十二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征求意見稿)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保障公眾準確理解、掌握決策相關信息,采取公布解讀性說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絡訪談等方式與公眾交流互動,加強輿情引導,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解讀,形成共識。
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以及公眾對重要規劃、重要規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方面的決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會關注度較高時,應當舉行聽證會。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的決策事項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法律法規對聽證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眾代表或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聽證會代表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利害關系人代表、普通公眾代表和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決策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會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所在基層組織推薦產生或由決策承辦單位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決策承辦單位直接邀請產生,或委托有關組織推薦產生。
第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制作筆錄,記錄發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聽證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七條 市政府審議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重大民生事項的規劃、政策、措施時,將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代表列席相關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知曉決策草案,聆聽決策起草說明和決策合法性審查機構所作的審查說明、專家意見、部門意見,對決策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履行按時參加會議,遵守會議秩序,保守會議討論等過程性信息的義務。
第十八條 在制定涉及審議重大民生決策議題的會議方案時,決策承辦單位應提出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并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對于審議的事項之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應一并附上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的說明。
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說明的,由市政府辦公室退回重新辦理。
第十九條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原則為3—5人,一般從已參與該項決策前期討論或發表意見、建議的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產生。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所在基層組織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推薦產生或由決策承辦單位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由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并隨同決策草案、決策草案公眾意見書面說明一同報市政府辦公室。列席會議人員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委托決策承辦單位向列席人員通知會議的時間、地點。
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足時,也可從與該決策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列席。出現自愿報名且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比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發表的建議、意見,由會議記錄人員客觀、全面記錄,供市政府決策參考。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后由市政府審議確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密切跟蹤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公眾疑慮較多或社會負面影響面較廣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從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背景、實施過程、實施成效、存在問題、產生問題原因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評估,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評估報告形成后,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評估報告及形成的建議,向市政府提出完善、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完畢,決策承辦單位應將執行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對決策效果和執行結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督促、指導與考核機制,加強對決策承辦單位的指導、督促,并將公眾參與的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政務公開年度考核,定期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為確保各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四條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六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
(二)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三)行政機關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
(四)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七條 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